情感表现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344页(498字)

即与知觉情感相应的客体的一种性质。知觉情感是伴随着知觉活动直接产生的情感,因此往往被看作是事物本身的一种性质即情感性质,称为事物的情感表现性。情感表现性是从客体方面说的,知觉情感是就主体而言的。立普斯认为情感表现性不是主体联想的结果,也不是客体自身的性质,而是主体自我面对着客体外物采取的一种态度。即把自我处于相同的境遇时的感情转移到外物身上,因此外物表现了人的感情。英国的赫恩柏认为,事物的情感表现性不是移情的结果,而是事物本身的一种客观性质,与感知者对它的情感态度无关。格式塔学派的阿恩海姆认为,自然事物和艺术形式之所以具有人的情感性质,主要是外在世界的力(物理的)和内在世界的力(心理的)在形式结构上同形同构或异质同构,当这两种结构在大脑力场中达到契合时,外部的事物和人类的情感之间就界限模糊,事物就有了情感表现性。同一事物在不同的实践范围之内,可以具有不同的情感表现性。而不同的事物有时又可以有同一的或近似的情感表现性。可见情感表现性是在千百年的实践历史中客观形成的,是实践的内容积淀成的心理形式同外在事物的客观形式相契合的条件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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