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摄影用玻璃滤光镜通用规则(GB 9921-88)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光学设计手册修订版》第356页(1405字)

1.1 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摄影用的玻璃滤光镜,或经过镀膜处理的玻璃滤光镜的通用规则(以下简称滤光镜)。

(2)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摄影测量等特殊用途的滤光镜及供特殊摄影镜头使用的滤光镜。

1.2 术语和符号

1.2.1 有效孔径

一束平行光垂直于滤光镜玻璃表面入射时,透过滤光镜后的最小直径,为有效孔径。

1.2.2 滤光镜的透过偏角

一束平行光垂直于滤光镜玻璃任一表面入射时,透过滤光镜的光束相对于入射光束方向的偏角(以下简称偏向角)。

1.2.3 滤光镜的分辨率

通过滤光镜观察的物体表面上,被确认分开的二点间最小间隔对滤光镜所成的张角

1.3 一般性能

滤光镜的性能用偏向角、分辨率及焦距来表示。

1.3.1 偏向角

不论有效孔径为多少,滤光镜的偏向角δ都必须在3′以内。

1.3.2 分辨率

沿滤光镜各个直径方向测定的分辨率应在165/D0(D0为有效孔径)以下,根据有效孔径D0决定的分辨率允许极限值在5″以下时为5″,若超过5″则应按表6-30中标准系列1)选取5,6.3,8,10,……(″)。

D0的单位为毫米,对D0的数值应按GB8170-87《数字修约规则》修约成整数。

注:(1)分辨率标准系列与GB321-80《优先数和优先数系》所规定的基本系列R10相同。

表6-30 滤光镜分辨率

1.3.3 焦距

有效孔径D0为不同值时,沿滤光镜各直径方向测定的焦距f′应符合下列条件。

(1)滤光镜焦距的绝对值应不小于6.9D0(m)。

按有效孔径D0求出焦距的允许极值未满100m时,其尾数应化整,以10m为单位进位;当超过100m时,其尾数应化整,以100m为单位进位(见表6-31)。

表6-31 滤光镜焦距

(2)沿滤光镜直径方向,所测得焦距的差异是以任意两个直径方向的焦距之比值来表示,其值应为0.5~2。但是,当所测焦距绝对值大于14D0(m)时,本标准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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