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光学分划零件技术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光学设计手册修订版》第179页(6771字)

12.1 分划板和分划板保护镜尺寸系列(WJ1347-82)

WJ1347-82标准适用于圆平行平面分划板和分划板保护镜,也适用于分辨率板、星点板等圆平行平面分划元件和保护镜。

分划板和分划板保护镜的尺寸应符合表2-41规定。

表2-41 分划板和分划板保护镜尺寸

注①带方括号的尺寸应优先选用。

②带圆括号的尺寸应尽量不选用。

③厚度Ⅱ系列一般用于径向照明分划板。

12.2 光学分划零件通用技术条件(GB11162-89)

本标准规定了光学仪器用分划零件的分划线、字型和符号的笔划线、表面疵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在图纸上的标注。

本标准适用于玻璃分划板(镜)、分划尺和度盘。

本标准不适用于光栅尺、光栅盘、编码盘和分辨率板等。

12.2.1 技术要求

12.2.1.1 分划线条。

(1)分划线宽度。分划线宽度基本尺寸偏差和同一零件上宽度基本尺寸相同的分划线彼此间宽度均匀性,不应超过表2-42中的规定。

表2-42

(2)分划线长度。分划线长度基本尺寸偏差不应超过表2-43中的规定。

表2-43

(3)分划线列。在视场内可同时观察到一组分划线列(指游标、带尺等),各分划线的一端应处在同一连线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a)当无干线时,各线端之间最大偏差距离不应超过分划线的宽度(见图2-17)。

当分划线宽度小于0.01mm时,各线端之间最大偏差距离允许超过分划线宽度,但最大不应超过0.01mm。

(b)当有干线时,各线端与干线未相交的断缝距离不应超过分划线的宽度,但不允许线端穿越干线(见图2-18)。

当分划线宽度小于0.01mm时,未相交的断缝距离允许超过分划线宽度,但最大不应超过0.01mm。

(c)有干线时,各分划线与干线的垂直度不应大于3′。

无干线时,各分划线与视场内可同时观察到的开始和末尾两根分划线端点连线的垂直度不应大于3′(见图2-17、图2-18)。

图2-17

图2-18

(4)十字线。十字线或由虚线、点组成的十字线,其交叉点分别对十字线两端的对称度应符合GB1184附表4中12级的规定(见图2-19)。

图2-19 十字线

(5)虚线。虚线(或点)的中心线应处在同一直线上,其直线度不应超过线宽(或点的直径)的1/5(见图2-20)。

图2-20

当线宽(或点的直径)大于0.05mm时,直线度不应超过0.01mm。

(6)线条和交叉线条。线条和交叉线条任何部分宽度的变动应符合下述规定:

当线宽小于0.02mm时,变动的宽度不应超过线宽的1/2,变动的长度或断缝不应超过线宽,线条交叉处的圆角半径不应超过线宽(见图2-21)。

图2-21 线条和交叉线条

当线宽大于或等于0.02mm时,变动的宽度和长度均不应超过线宽的1/2,线条断缝不应超过线宽的1/2。

磨砂面上的线条,上述疵病不作规定,必要时在图纸技术条件中注明。

图中线条疵病的尺寸均以线条实际宽度B为单位。

下列情况存在的疵病可不作考核:

(a)疵病存在于线端而又能被视场边缘所遮避的;

(b)所有线端都存在如图2-22中的一种形式时;

(c)不经光学放大而直接观察的线条,线端存在如图2-22中的一种形式时。

图2-22 不作考核的线条疵病

(7)线宽和线条弯曲。线宽的均匀变化(即楔形、鼓形差)和

曲线弯曲,均应在线宽基本尺寸的公差范围内(见图2-23)。图中尺寸B为设计给定的线宽基本尺寸。B的公差应符合表2-42中的规定。对于线条长度小于或等于1mm时,不允许存在图2-23中的疵病。

图2-23 线条和线条弯曲

(8)麻点。线条上的麻点疵病(即透光或不透光点),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不作考核,但麻点直径大于或等于线宽的1/2时,按线条断缝考核。当线宽大于0.05mm时,麻点直径最大值不应超过0.05mm。

(9)等级的划分。按本节中第(6)~(8)条允许的各种疵病在零件线条上的总数量分为3个等级,各等级线条疵病总数不应超过表2-44中的规定。疵病不允许密集,任意一限定范围内,疵病的数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a)线条长度小于或等于1mm的每根线上只允许有一个疵病;大于1~10mm允许有2个;大于10mm时不应多于3个。

(b)疵病总数在5个以上时,任意线条总数的10%范围内,疵病数量不能多于疵病总数的30%。

(c)按百分比计算疵病总数量,当不足1个时,按数字修约规则修约,修约间隔为1。

表2-44

12.2.1.2 字型和符号笔划线。

(1)字型和符号笔划线宽度。字型和符号笔划线宽度偏差与同一零件上宽度基本尺寸相同的笔划线彼此间宽度的均匀性,不应超过表2-45中的规定。

表2-45

(2)字型和符号的尺寸偏差。字型和符号应按GB1785中的规定。字型和符号的高度与宽度尺寸偏差为其基本尺寸的15%,同一零件上尺寸的均匀性为其基本尺寸的10%。

(3)中心线的偏差。一组数字的中心相对被标线条中心的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a)当被标线条对准数字时,在字宽方向上的偏差不应超过该数字宽度的1/4;或在字高方向上的偏差不应超过该数字高度的1/5。

(b)当被标线条对准两个数字的内侧间隔时,偏差不应超过该间隔的1/3。

(4)平行度。在同一视场内一排(或一行)数字中心的连线相对被标线条端点连线的平行度不应大于5′,但在全长上不应超过0.03mm。

(5)编排的要求。数字彼此之间和数字与分划线之间,在实际使用条件下观察不应有显着的歪斜、间距差和高低不齐。

(6)字型和符号的线条。字型和符号的笔划线线条疵病应符合图2-21的规定,任何部分宽度的变动不应超过线宽的1/2,变动的长度不应超过线宽。

断缝不应超过线宽的1/2。

(7)线条中的疵病。按第(6)条允许的各种疵病在零件上的总数量不应超过表2-46中的规定。疵病不允许密集,任意一限定范围内,疵病的数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表2-46

(a)每个字型和符号上的疵病不应多于2个。

(b)疵病总数在5个以上时,任意字型和符号总数的10%范围内,疵病数量不能多于疵病总数的30%。

(c)按百分比计算的疵病总数量,当不足1个时,按数字修约规则修约,修约间隔为1。

12.2.1.3 线条的光密度。

(1)光密度的要求。分划线和笔划线及不透光底面的光密度不应低于表2-47中规定。对于直接刻划不上色线条及彩色和发光线条的光密度,本标准不作规定。

表2-47

(2)线条的耐久性。线条在一般清洁擦拭后不应产生线条疵病的增加和光密度的降低。

(3)发毛现象。在使用条件下观察线条不应有显着发毛现象。

12.2.1.4 光学分划零件表面疵病。

(1)光学分划零件表面疵病的要求。分划零件的表面疵病按GB1185中的有关规定,分划零件的坯件经分划工序后允许增加的疵病数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a)符合图纸要求的坯件经加工后,疵病数量在分划区内允许增加坯件要求的30%;在有效区内允许增加坯件要求的50%。

分划区的划分见附录B(参考件)。

(b)图纸要求“在规定检验条件下,不允许有任何疵病”的坯件经加工后,在分划区内仍按“在规定检验条件下,不允许有任何疵病”的要求考核;在有效区内不应超过表2-48中的规定。

表2-48

注:D0为零件的有效孔径(对于环形和非圆形零件,D0则是工作区面积的等效直径),单位为mm。

经酸蚀工序的分划零件,允许增加的疵病数量由企业标准(或图纸)规定。

(2)麻点的要求。分划工序中产生的腐蚀痕迹、膜层中的灰点和溅射铬点均按表面疵病中麻点要求考核。坯件经加工后,在一组数字各字母之间不应有明显的和影响读数的上述麻点存在。

(3)不透光面的要求。在零件不透光底面上任何造成透光的点和擦痕都不允许存在,但允许有在使用条件下观察不到的修补痕迹。

12.2.2 图纸上的标注

(1)在图纸上除应标明技术要求外,尚需标注线条宽度公差等级和线条疵病等级(以符号T表示)以及线条实际使用的放大倍数(以符号β表示)。

例1:按本标准规定线条宽度公差为1级(第1个数字),线条疵病为2级(第2个数字),线条实际使用放大倍数为40倍。

标注示例:

线条T=1~2 β=40 GB1784

例2:按本标准规定线条宽度公差等级和线条疵病等级均为1级,线条实际使用倍数为40倍。

标注示例:

线条T=1 β=40 GB1784

(2)对于本标准未作规定的特殊要求应在图纸技术要求中注明,对使用有影响而不允许存在疵病(包括表面疵病和线条疵病)的局部区域,应在图样上用细实线标出。

附录A 线条光密度的标准样品

(补充件)

12.A1 光密度的标准样品系用照相或镀铬工艺在光学玻璃(牌号K9)平板上制成与被检线条光密度相等的底板,在此底板上雕刻出一条凸迹的宽度为B的标准样品线条(见图2.12-A1),并须胶以厚度为0.5mm的保护玻璃。

图2.12-A1

12.42 标准样品的光密度用测微光度计测量底板的光密度,同时应考虑到胶上保护玻璃后光密度的变化。

12.A3 光密度的标准样品必须定期检查,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

附录B 分划区的划分

(参考件)

12.B1 距离分划线边缘0.1mm范围内的区域划分为“分划区”(见图2.12-B1、 图2.12-B2)。

图2.12-B1 分划区

图2.12-B2 分划区

12.B2 在零件的通光口径内,除分划区外的区域称为“有效区”。分划区和有效区对环形或非圆形零件均可适用。

12.3 光学零件用刻线填料(JB/T549091)

本条目根据(JB/T5490-91)标准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光学零件用刻线填料的种类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填充光学仪器的玻璃零件上线条、字型及符号的刻线所用填料。

12.3.1 分类

填料按其颜色和适用于填充刻线的宽度可分为下列几种(表2-49)。

表2-49 填料

12.3.2 技术要求

(1)填料填入刻线后应具有稳定的颜色。当按工艺要求加温烘干后,不应产生肉眼可见的颜色变暗现象。

(2)填料在刻线中的附着应牢固,用手指摩擦或用棉球蘸混合液擦拭时不会脱落。

(3)干涸的填料在温度低于50℃时不应溶化或变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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