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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下卷》第2435页(5079字)

【简介】:

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从广义上来说,是指不论以何种名称出现的,两个国家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国际协议的总称,包括和约、公约、协定、宪章等国际契约。狭义的条约,即作为具体涉外契约文书之一的条约,是指国际书面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如同盟条约、友好互助条约、互不侵犯条约等。它一般为适用于国家间比较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问题的协议。此处所介绍的就是狭义含义的条约。

条约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条约的标题大致有两种写法:一是由事由和文种组成,或由地名和文种组成。前者如“防止核扩散条约”,后者如“华沙条约”;另一种是由签约国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或由地区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后者如“东南亚集体防御条约”。

(二)正文 正文的内容分三部分写:序言(或叫前言)部分通常是写明签订条约国的名称、签约目的或宗旨,签约时双方或多方指派的全权代表的姓名、权限,经过谈判,认可同意缔结下列条款等文字内容;主体部分是条约的核心部分,包括条约的实质性条款、一般性条款、特殊条款以及执行有关条款的具体办法和规定;结尾部分写最后条款或加强条款,包括签约方须经批准、批准书互换地点、生效日期、有效日期、文本及保管等内容。

(三)签署 写条约签订各方全权代表的职务并签名。

条约的签约时间、地点等项,注明的位置不固定。有的写在标题之下,有的写在落款处,还有的写入正文之中。

【范例】:

××人民共和国和××共和国×××条约

××人民共和国和××共和国为了××××,经过××××,深信××××,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希望对×××作出贡献,决定缔结×××条约。各自派全权代表如下:

××人民共和国委派×××(职务)×××(姓名)

××共和国委派×××(职务)×××(姓名)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

第二条

××××××××××××××××××××××××××××××。

……

第××条

本条约须经缔约双方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一年未用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条约于××××年×月×日在××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文和×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共和国全权代表

(签署) (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使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日本国全权代表

黄华 园田直

(签署) (签署)

中俄尼布楚条约

(一六八九年九月七日)

这是中国和西方国家订立的第一个条约,也是一个平等条约。条约主要内容是规定中俄东段的边界。

中国大皇帝钦差分界大臣领侍卫内大臣议政大臣索额图,内大臣一等公都统舅舅佟国纲,都统郎谈,都统班达尔善,镇守黑江等处将军萨布素,护军统领玛喇,理藩院侍郎温达;俄罗斯国统治大俄、小俄、白俄暨东、西、北各方疆土世袭独裁天佑君主约翰·阿列克歇耶维赤及彼得·阿列克歇耶维赤钦差勃凉斯克总督御前大臣费岳多·阿列克歇耶维赤·柯罗文,伊拉脱穆斯克总督约翰·鄂斯塔斐耶维赤·乌拉索夫,总主教谢门·克尔尼次克,于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两国使臣会于尼布楚城附近,为约束两国猎者越境纵猎、互杀、劫夺、滋生事端,并明定中俄两国边界,以期永久和好起见,特协定条款如左:

一、以流入黑龙江之绰尔纳河,即鞑靼语所称乌伦穆河附近之格尔必齐河为两国之界。格尔必齐河发源处为石大兴安岭,此岭直达于海,亦为两国之界:凡岭南一带土地及流入黑龙江大小诸川,应归中国管辖;其岭北一带土地及川流,应归俄国管辖。惟界于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诸川流及土地应如何分划,今尚未决,此事须待两国使臣各归本国,详细查明之后,或遣专使,或用文牍,始能定之。又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纳河亦为两国之界:河以南诸地,尽属中国;河以北诸地,尽属俄国。凡在额尔古纳河南岸之墨里勒克河口诸房舍,应悉迁移于北岸。

二、俄人在雅克萨所建城障,应即尽行除毁。俄民之居此者,应悉带其物用,尽数迁入俄境。

两国猎户人等,不论因何事故,不得擅越已定边界。若有一、二下贱之人,或因捕猎,或因盗窃,擅自越界者,立即械系,遣送各该国境内官吏,审知案情,当即依法处罚。若十数人越境相聚,或持械捕猎,或杀人劫略,并须报闻两国皇帝,依罪处以死刑。既不以少数人民犯禁而备战,更不以是而至流血。

三、此约订立以前所有一切事情,永作罢论。自两国永好已定之日起,嗣后有逃亡者,各不收纳,并应械系遣还。

四、现在俄民之在中国或华民之在俄国者,悉听如旧。

五、自和约已定之日起,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

六、和好已定,两国永敦睦谊,自来边境一切争执永予废除,倘各严守约章,争端无自而起。两国钦使各将缮约文签押盖章,并各存正副二本。

波兰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关于波兰和苏联疆界的条约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订于莫斯科,一九四六年二月五日互换批准书于华沙,同日生效)

波兰共和国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极愿以友好和协议的精神解决波兰和苏联之间的疆界问题。为此,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波兰共和国人民代表会议主席特派波兰共和国国防部长会议主席爱·奥索布卡·莫拉夫斯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兼外交人民委员维·米·莫洛托夫;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按照克里米亚会议的决定,波兰共和国和苏联之间的疆界应根据本条约所附五十万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图,循“寇松线”划分,但在某些地区界线离开该线划出约五到八公里给予波兰。

下列附加的领土应让予波兰:

(甲)“寇松线”以东至西布格和苏洛基贾河,以及克里洛夫城以南最多不越过三十公里的领土给予波兰。

(乙)“寇松线”以东,内米娄——亚娄卡区贝娄韦兹森林的一部分,包托内米娄、哈季诺卡、贝娄韦兹和亚娄卡等地,最多不超过十七公里的领土给予波兰。

第二条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波兰共和国和苏联间的疆界应按下述界线划分:

从桑河河南的西南约0.6公里处起向东北方向行至桑河河源后,循桑河的中心线顺流至索利纳居留地以南的一点,再经普尔兹末斯耳以东、腊互——鲁斯卡以南至苏洛基贾河,然后循苏洛基贾河和西布格至内米娄——亚娄卡,将第一条所规定的一部分贝娄韦兹森林划给波兰。界线最后行至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以及东普鲁士的边界会合点,将格罗德诺划给苏联。

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疆界的划定应由波苏混合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应设于华沙,并应于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开始工作。

在领土问题通过和平协商得到最后解决以前,毗连波罗的海的波苏之间一部分边界应根据柏林会议的决定,循本条约所附地尔达普以北继续向东行,至界线同本条约第二条所划的疆界线会合之处为止。

第三条

本条约应尽速批准。本条约于互换批准书时起生效,批准书的互换应在华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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