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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下卷》第2260页(10157字)

【简介】: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合称。它是中外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举办企业时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具体地说,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由中国公司、企业与一个或多个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合营的中外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书面文件。

这里所说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部分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八)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九)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一)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二)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三)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条件;

(十四)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条款式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其写作格式,可分为标题、正文、结尾三大部分。

(一)标题 标题写在合同的开头正中间,字体可略大,它写明合同的性质。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正文 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合同双方单位名称、签约的依据、地点等。第二章为“合营各方”,主要写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从第三章开始,分章叙写经营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包括合营经营公司;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责任;技术转让;产品的销售;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设备购买;筹备和建设;劳动管理;税务、财会、审计;合营期限;合营期满财产处理;保险;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文字;合同生效及其它。

合同中的“章”是指一项内容,相当于“段”。每章中可以有若干条款,但须与该章内容相关。

(三)结尾 结尾是双方代表的签字盖章。有的合同还有公证处机关代表的签章。公证机关是否参与,由合营双方商定。

在写作起草时,既要尊重外商的权益,也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双方的权益都要通过合同的条款来反映与确认。故按《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合同各类条款,无疑都是必需的,而其中最能反映合资合作各方权益的关键性条款是下列项目:1.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2.投资总额与投资方式;3.合资合作各方的责任;4.利润的分配和风险、亏损的分担;5.技术转让等。这些要写得具体充分、明确。

在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时,还须注意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合法性是指条款的订立要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社会公共利益;完整性是指合同不仅应该写入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而且,凡涉及合营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应完整地、明确地写入合同条款。对于那些必须在合同中加以规定、由合营各方共同遵照执行,但比较具体或比较专门的事项或细节。如有关技术转让的具体事项、有关以实物为出资的具体作价事项等,可以另列条款,写明合同订明的有关附件。

在文字上注意表述准确、明白、完整,以免由于中外各方在语言、观念、思维习惯和理解方式上的差异,导致合同解释的争议或产生可能损害合同一方利益的漏洞。尤其是对那些在语言上、观念上或习惯上可能产生歧义的特定用语、术语或概念,应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专门的解释。

【范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第一章 总则

中国__厂和_国__股份有限公司、_国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__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特区,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中国__厂,在中国_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法定代表姓名:__,职务:__,国籍:__。电话__,电传:__。

乙方:__国__股份有限公司,在_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法定代表姓名__,职务:__,国籍:__。电话:__,电传:__。

丙方:__国__公司,在_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法定代表姓名__,职务:__,国籍:__。电话:__,电传:__。

第三章 成立合作公司

第二条 甲、乙、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__特区的有关规定,同意在__特区建立合作经营的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_。外文名称为: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特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生产流动资金和厂房及生产经营技能为合作条件;乙方以提供生产机器设备及试生产的原材料为合作条件;丙方以提供生产工艺为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股份比例,按各自向合作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和__及__,研究发展新产品。

第八条 生产规模如下:

1.合作公司投资后的生产能力为:第一期:__20亿支/年;第二期:__500万支/年,__1500万支/年。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40亿支;__1000万支,__2000万支。产品品种将发展到五种。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__万美元。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万美元。

第十一条 甲、乙、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生产流动资金人民币__万元,(折合美元__元),提供厂房和生产经营技能;乙方:提供投资总额为__万美元,全部以设备、交通运输、办公用具等投入。乙方所投资的设备项目名称、型号、规模、数量及价格计算,经商议,另行签订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见附件××);丙方:提供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甲方提供的流动资金分二期汇入合作公司在特区内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在合同批准后二个月内汇入人民币××万元,作为首期生产流动资金。第二期应在本合同批准后六个月内汇入人民币××万元的生产流动资金。甲方汇入流动资金不及时而造成的停工待料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三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年产20亿支__和年产__500万支和1500万支__的生产配套能力并保证正常运转×年,从投产之日算起,在×年内的维修由乙方全部负责(人为事故正常易损件除外)。第一期全部设备、工用具、试机材料等在政府批准合同之日起二个月内运至目的地。第二期全部设备、工具及试机材料在第一期工程正式投产后六个月内运至目的地。运费由乙方负责。如乙方延误机器设备及试生产原材料而影响工作进展,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四条 丙方所提供的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如不能按附件××所规定的履行,丙方应负责赔偿合作公司的直接损失。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丙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__市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向__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生产流动资金;

(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特区内的运输;

(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进行经营管理;

(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一)按第十一条、十三条规定提供机器设备、工用具、试机材料等实物负责运至__特区目的地;

(二)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车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人员;

(三)负责所提供的机器设备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生产能力要求,稳定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四)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的事宜;

(五)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丙方责任:

(一)按第十一条规定所提供的合作条件,负责对×号附件各项规定的实施,以实现合作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二)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保证在×号附件所规定的期限内,使合作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提供的技术;

(三)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合作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十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公司成立日期。

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其他两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同期限,但必须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向__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准。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十七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15%作为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其余部分按甲方百分之四十、乙方百分之四十、丙方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60%以上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内销占40%以下,均由公司负责。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注册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决定公司的转让、合并、停业与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与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补偿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的奖惩办法,扩大变更生产规模,添置主要设备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甲、乙、丙方各派三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甲、乙方轮流担任。首届董事长由乙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甲方担任。董事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参加或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所有董事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所作出的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经三方董事协商认可,方为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十一章 筹备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从本合同生效时起,董事会应在一个月内成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2-3人,乙方1人,丙方1人。筹建处设主任一人,由甲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乙方推荐。筹建处正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六条 筹建处负责工作场地的改造、装修及设备安装;负责投产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组织有关办公用具、交通工具及原材料的采购与验收等。

第二十七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纳入合作公司的预算。在公司开支。

第二十八条 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后,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二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设经理部,负责公司的经营日常管理。经理部设总经理1名,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1名,由乙方推荐,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执行董事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时、经董事会议作出决定,给予应得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酌情赔偿。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员工,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聘用由公司作出计划,报__市劳动局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经董事会制定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人选皆由甲方推荐,经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经济特区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乙方推荐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担任,董事会聘请。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合作期满公司清算后的所有资产,按甲、乙方各45%、丙方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六章 纳税与保险

第三十九条 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和特区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特区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级别、投保价值及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__市人民政府批准方能生效。

第四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公司董事会特别会议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丙三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如未按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合作条件时,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六个月仍未提供,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二方、三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丙三方在合同生效七天内必须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九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七条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和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共同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抑或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者三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办事处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章 文字

第五十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及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__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合作公司对甲、乙、丙各方送通知或各方相互之间送通知,如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甲、乙、丙方各二份,合作公司一份,报__市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件10份,分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丙三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经济特区签字。

甲方:中国××市××厂 乙方:×国×××公司 丙方:×国××公司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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