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承办南广等线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70页(1234字)

【事件内容】:

南昌至广州及广州至潮州二线,我国亦曾与英国大成公司磋商借款建筑。同年[1914年]2月,英使复以为言,8月24日,我国允以南昌至潮州铁路之借款优先权给予英商。英人由此二路,自南昌南达广州、潮州,由扬子江流域而联贯珠江流域矣。

(《交通史路政编》第6册,页3546)

民国三年2月,交通部与英商大成公司商议建筑广东至潮州,并广东至南昌铁路,拟有合同草案。4月,因内阁行将改组,遂停顿。5月,我国驻英公使以英外部节略寄外交部,谓:2月间,敝政府闻朱尔典公使言,皮尔森有限公司(即大成公司)曾得中国允准,筑广州、南昌一线。皮尔森代表人方与中国政府陆续协商,以为圆满结束,指日可待,不意于4月30日,忽得交通部通知,言协商之事不能进行,以不日内阁解组为辞。5月1日,总统府秘书向朱公使声明,此事不久必有成局,不过稍需时日,无须疑虑云云。敝政府以为朱公使所得之消息,必将见诸事实矣。惟现据敝国公使报称,此项交涉进步极迟,表面上实未尝力图了结。闻之不胜惊异,因此事总无结局,其影响于该公司者甚巨,本大臣须请贵公使转告贵政府注意此事,以免敝政府失望;幸甚。

外交部即据以转知交通部。嗣英国公使朱尔典与外交总长孙宝琦会谈,谓:自广东至潮州并广东至南昌铁路,归大成公司经手承办,其合同已磋商妥定,静候贵国政府签字施行;又派代表见交通部朱总长及叶次长,叶次长答以四五日内即可施行,本公使即电达敝国政府。现敝国政府来电催询,因何至今尚未签字,本公使不愿受敝国政府之指责,故特来提议,请交通部速践前约,将该合同正式签字,俾便早日电复敝国政府。

总长孙宝琦答,以新任交通部梁总长不日到部视事,合同签字一事必首先注意。梁君夙有经验,将来与贵公使□□必称满意。

英使又谓,梁士诒君谆谆属宝林、大成两公司代表在京守候,冀可履行前约。讵料在京七载,一事未成,所费不赀。此次合同已妥定,又有迟延签字之误,令人颇为不愉。

宝琦答以冀大总统于此事亦甚注意;朱总长已交卸,梁总长不日可到部,当不难早办。朱总长所以迟迟未签字者,实以包工合同向来未有成案,不能不详细斟酌;又因交卸在即,不敢担负责任耳。

英使又谓,该项并无妨碍,大纲办法业已划行,请贵总长于谒见大总统时,代为提及。

宝琦答以本总长今早在大总统府已提过该合同事件,但望早日了结。

8月,英商大成公司代表金内尔致函交通总长梁敦彦,语多要挟;敦彦复函驳之。

(《交通史路政编》第6册,页3601~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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