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收复区紧急措施纲要:铁路部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838页(1080字)

【事件内容】:

(1)按照敌伪所分铁路区域分区接收。

(2)拟于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五区,各派特派员办理接收事宜,特派员暨必需佐理人员,应尽速飞往各指定地区,执行职务,并请政府多派飞机运往。

(3)所有敌伪在收复区之铁路机构、路线、工员、器材以及其他资产权益,不论属自营、公营代民营,均先行接管。

(4)所有敌伪经营之铁路事业中包括他种事业者,如工矿、农林、教育等,暂先一并接管,随后由各部与关系部调整。

(5)所有同盟国或中立国已被敌伪没收或参加经营之铁路事业,商同外交部派员先行接管,再行商订处置办法,必要时得通知有关国家,派员参加协助接收事宜。

(6)[员工留用,略]。

(7)[照常维持行车,略]。

(8)[略]。

(9)各区接收人员应将所辖区段之铁路调度机构,首先接收,以便控制机车、车辆,并按军事运输及各方复员之需要,斟酌缓急,予以合理之调度与分配。

(10)接受铁路之路线桥梁设备,如有损坏者,应不分昼夜,迅予修理,犹感不足时,并应自地区调拨,或商盟军补充。

(11)至(16),略。

收复区铁路接收分区表:

(一)东北区——包括东三省所有铁路,以山海关及古北口与平津区分界。

(二)平津区——北至山海关及古北口,南至徐州郑州,包括京绥及同蒲全线在内。

(三)京沪区——包括津浦线徐州以南、京沪、沪杭甬、苏嘉、江南、淮南及浙赣线杭州金华段。

(四)武汉区——包括平汉线郑州以南及粤汉线长江以北之铁路。

(五)广州区——包括粤汉线长沙以南及广九、广三等铁路。

(六)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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