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草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820页(635字)

【事件内容】:

立契约者:交通部为一方,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为他方。

查交通部为建筑湘桂铁路衡桂段及桂柳段需用外洋材料,特商准董事会就中英庚款民国廿七年1月份起至民国廿八年4月份止到期部分铁道事业可借项下拨借英金254 300镑(简称第一类借款)。又,征得经济部珠江水利局可借截止民国廿六年底止伦敦积存中英庚款项下移借英金133 700镑(简称第二类借款);就导淮委员会可借截止民国廿六年底积存及民国廿七年到期伦敦中英庚款项下移交英金69 600镑(简称第三类借款);就黄河水利委员会可借截止民国廿六年底止伦敦积存中英庚款项下,移借英金92 400镑(简称第四类借款);合共英金55万镑,一并拨充在英购买上项材料之用。兹双方订立条款[九款(1),择要]如左[下]:

(一)本借款专充……衡桂及桂柳段购买英国材料用,其数额以英金55万镑为限。将来实际动用不及此数时,应以实支之数为准。……(二)本借款应自本草约签订之日起,限一年以内购料结束,改订正式签约。……(四)本借款之利息,应自购料首次付价之日起,照当时所欠实数,按周年五厘起息。……还本时,应对于第二、三、四类借款优先偿还。……(五)本借款以湘桂铁路衡桂段及桂柳段之财产及营业收入为担保;并以粤汉铁路广韶段营业收入为第三次之担保,由韶州至湘粤交界处营业收入为第二次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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