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梅、浦襄、三梧线借款的洽谈和经营海南岛铁路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805页(6596字)

【事件内容】:

民国二十五年6月,广东陈伯南[济棠]主任去职,西南政委会撤销,两广与中央完全统一。蒋委员长赴粤,召作者赴广州,告以为收拾西南人心,必先自建设始,最要者为兴筑铁道与黄埔开港。至铁道路线,以广州至梅县为最有经济价值,系自石滩经惠阳、老隆、兴宁而至梅县;并由梅县建一支线经丰顺而至潮安与潮汕铁路衔接。将来可自梅展筑至赣,与浙赣路相接,贯通粤、闽、赣、浙四省。他日一旦海岸封锁,中央与粤省交通仍可保持,因即在[1936年9月]广州决定开始兴筑广梅铁路。但虑及日本二十一条件中,曾有南昌潮州间铁路建筑权之要求,而潮汕路又有日本借款关系,深恐日人要求参加。故拟由广东商人发起组织公司,提倡建筑作为商办,由部予以协助,庶可阻止日本之要求参加。及自粤回宁后,即与中国建设银公司接洽,请其仿照成渝拟议办法组织公司,一面与财政部接洽,发行民国二十六年广梅铁路建设公债二千五百万元,年息六厘,二十年还清;本息基金由铁道部在国有铁路盈余项下拨付;不足之数由财政部在粤区盐税附加项下拨补之。因各省盐税均有附加,即以粤省附加盐税,为本息基金。嗣恐国内能力有限,而材料必须购自外洋,因同时与汇丰银行及中国建设银公司接洽,拟仿照沪杭甬借款发行债票二百七十万镑债款,并以广梅线为开发广东之事业,香港中国金融界或可与上海金融界之以往帮助浙赣路建设有同样之表示,故拟议此二百七十万镑债款,可以一半在港发行港币本位债票,因于二十六年正月2日与汇丰代表卡塞尔及中英银公司代表台维森暨随从李滋罗斯爵士来华之现任英大使馆财政参赞霍伯器(相携来谒,表示对于广州至梅县之铁路建筑发生兴趣,希望铁道部所派测量队允许广九路英籍总工程师加入)(1)。[张嘉璈与之]讨论提出希望条件如左:

一、债票发行二百七十万镑,六厘周息,假定九折发行,得二百四十万镑,在伦敦发行一百三十五万镑,以备购料之用;在香港发行港币二千五百万元至三千万元,为国内建筑用款。

二、粤省盐税附加税年约二百七十万元,为付息基金;不足之数,由铁道部担任补足之。债票由铁道部、财政部会同发行。

三、五年后分十五年还本,由广梅铁路收入项下及盐税附加税项下拨付。

四、广梅路完成后与广九路衔接。故管理方面当与广九路有合理合作办法。粤汉路与广九路之接通,英方渴望已久,为互利起见,当于广梅路及黄埔港完成时,确立一联运办法。

五、合同格式,仿照完成沪杭甬路合同,亦设立基金保管委员会。

至二十六年1月16日,接汇丰来信,知英财部及伦敦银行界初步大体赞成,但尚须与新银团团员协商。以照新银团契约,如在国外发行中国债票,应由新银团共同参加承受;如团体中有不愿承受者,方能由其他团员担任之。惟英银团既已初步大体赞成,嗣后即用全力与英方交涉,不意种种难关相继发生,兹略述之。

一、日人要求参加问题 二十六年1月25日,南京日本总领事来访,以英银团曾将广梅借款事通知日本银团,询问其中经过情形。当告以此事发生于广东省政府,发起自[行]组织公司招募商股建筑广梅路;惟请求中央政府拨助建筑基金。铁道部以本身财力不充,因向中英银公司商借材料及建筑款项;而中英银公司以银行无法长期垫款,建议发行债票,部方对此并无异议。同时,驻粤日本总领事往访广州市曾[养甫]市长,谓日本已准备加入广梅借款,并谓日本亦可单独供给材料。曾市长答以筹款方面已有办法云云。当将以上情形通知英方速筹补救,不必在伦敦发行债票,仍照沪杭甬办法,在中国发行债票,以免日本参加。

二、四国新银团问题 新银团成立以后始终未得中国方面之同意。英国方面亦知新银团不特不得中国之欢迎,且银团中有日本银团更必增加中国人之反感,故亟思有一机会或根本取消新银团,或得单独行动之自由。英国新银团代表爱迭斯爵士,向来拥护新银团;嗣亦更变态度,主张改组或取消。自广梅借款问题发生,英国即开始与美国接洽,准许英国单独借款;一面与法、日交涉,并于二十六年4月中通告新银团。大致谓以种种原因与事实,认为新银团徒足障碍国际与中国经济合作,建议由各关系国自动取消,可避免一切困难。并谓目前关于中国所需建筑铁路款项,英国愿意承借,但仍可随时与其他银团分子相机合作。及5月7日,接汇丰卡塞宁函通知,新银团委员会已答复英国,大致谓关于新银团根本问题,由各国政府间讨论解决。惟目前对于英国与中国单独接洽之广梅铁路借款,不持反对。至此,英国方能自由进行,而日人参加借款之困难,亦自然解决。嗣悉5月26日英银团又函告新银团,谓英国拟将单独借款之数额扩充至一千五百万镑,因当时铁道部正与英方交涉浦口襄阳借款,再告以尚须展筑三水至梧州及梅县至贵溪之路线,所需款项,均包括在内,约需此数。

三、盐税担保问题 最初与广东省政府商议,加征粤省盐附税每担法币三角五分,每年约可得二百七十万元,为发行二千五百万元公债之付息基金。是时蒋委员长力主经济建设事业,须另筹专款,充作基金。因由财政部决定由各省一律征收盐税附加,作为经济建设专款,每年除粤省外,约可得二千万元。故于英银团借款二百七十万镑草合同内所规定之盐税附加,可改订为借款息金。如粤区所增盐税不敷时,可提拨经济建设专款之盐税附加补足之;如路款收入不敷,或此项附税取消时,应由盐务总局在盐余项下如数补足之。本金由广梅路收入项下拨付,不足时由铁道部补足之。

正当交涉进行之际,孔财长为英王加冕赴英,拟与英磋商一笔大借款为巩固币制及经济建设之用;并拟以关盐两税为担保。五月中来电,以广梅合同侵及盐税,主暂缓进行。当时广梅草合同已经商妥寄到伦敦,汇丰正拟开始筹备发行债票;与银行界讨论时,佥以为本息担保条文过于复杂,为便于推销计,须直截了当指明本息统以盐税为担保。因此孔财长更持反对。在余个人亦以本金若以盐税担保,则此后铁路借款完全依赖财政部之收入为担保。而财政部本身需款举债时,将至无财源可资担保;与汇丰方面一再磋商,毫无结果。6月21日,接爱迭司来电谓,作者主张以中国铁路财政置于自力担任债务之本位,用意诚善;但此时克利斯浦借款及沪宁路借款均未能按期还本,广梅路借款倘非具有确实之基金担保本息,恐难获得市场之援助等语。同时,李滋罗斯爵士来电谓,倘目前希望以低廉之利率发行本借款债票,则非以盐税为本息担保,恐难成功。伦敦金融界均深信此为忠实之建议等语。当将以上情形,报告蒋委员长,电商孔财长。嗣于7月12日接孔财长电允以盐税担保,而卢沟桥事变爆发,局势大变矣。

(张嘉璈:《中国铁道建设》,页75~77)

[1937年2月22日]约晤广东省余主任汉谋、福建省陈主席仪、江西主席式辉,征询广梅铁路展长路线意见。江西方面希望延长至赣县而达樟树;福建方面则希望由贵溪展至延平。

(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页174)

粤省府讨论以盐附税发行公债时,桂省曾稍有异议,因粤盐之一部分,销于桂省,桂省府以广梅路与桂省无直接关系,请求运桂盐斤免予附加,或则将运桂盐斤所征附税,另存作为桂省发行公债,建筑桂省铁路之用,或由部担任建筑南宁钦州或(贺县)梧州或柳州、南宁、州铁路。当告以已与英方磋商建筑三水至梧州铁路;如果此线未能成功,部方当代为筹划南宁龙州铁路。经如是解释之后,桂省对于盐税问题表示同意。

二十六年7月30日,孔部长及铁道部次长曾浦暨中英银公司代表培诺,建设银公司代表李德橘会同在伦敦签广梅县铁路借款合同,其条件如左:

一、借款 三百万镑,名曰广梅铁路五厘金镑借款。

二、利息 年息五厘,建筑期内由盐余项下支付;建筑完成后由铁路收入项下支付。如有不足,由盐税收入项下扣除已有之内外债担负后之盐余项下补足之。

三、还本期限 借款期限为三十年。五年之后开始还本,由铁路收入项下拨付;如有不足时,由盐余项下拨付本借款利息后补足之。

四、手续费 于发行价格中扣除5%为手续费。

五、用途 借款中须扣存一百万镑存在伦敦为购料之用,委托中英银公司为购料代表,并给与经理费四厘。余二百万镑交与中央银行存充外汇基金。一面由中央银行在国内支付法币,备付建筑用款。

六、基金委员会 设委员六人。财政部、铁道部、广东省政府、中英银公司、建设银公司各派代表一人及铁路局长。其职权与各路已有之基金委员会相同。

七、会计稽核 由债权人指派会计稽核一人。

八、合并于其他借款 在本借款发行债票前,若中国政府认为有将本借款与其他铁路借款或经济建设借款合并之必要时,中国政府得向本合同有关各方接洽,将本合同加以修改。

合同签订后,即成立广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此时社会方面热心开发兴筑固海南岛,故将经营海南岛铁路及港埠之特权,一并赋予公司。其条例大要如左:

一、特权 建筑及经营自广州至梅县之铁路干线及延长线与支线;建筑经营海南环岛铁路干支线、高雷半岛之铁路,并经营海南岛之开发及榆林港之开筑。

二、股本 总额五千万元。先募二千五百万元,铁道部认一千万元,广东省政府认五百万元,余由建设银公司担任募集商股。

三、保息 股息七厘,由铁道部及财政部指定专款保息,先尽商股、次付官股。债票发行事宜,由中英银公司担任。债款募集后,将债款交与铁路公司。募集商股,组织铁路公司,由建设银公司担任。另由铁路公司与中英银公司及建设银公司订立合同,规定铁路公司与银团关系。凡借款合同所规定事项,铁路公司应遇事与银团合作;铁路公司所得特权,如有借款必要时,当先尽银团。嗣以卢沟桥事变,债票中止发行。

(张嘉璈:《中国铁道建设》,页78~79)

[1937年1月2日],[张嘉璈]接见汇丰银行与中英银公司代表,商谈广梅铁路借款办法[时],……考虑日本侵略黄河以北时,为使津浦与平汉两路仍可衔接利用,且可缩短宁汉距离,因特提出建筑浦口至襄阳之铁路计划,希望中英银团一并加以考虑。

(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页167)

二十五年[1936年]整理陇海债票时,为向比银团磋商宝成铁路借款,曾派前平绥局长沈昌至比接洽。旋沈事毕于7月中赴英,晤汇丰董事长及英银团主席爱迭司。爱告以英国有意向中国铁路投资一千万镑,并提及对于川湘路线颇有意投资。在债票未能发行前,可先任材料垫款云云。因知英方派李滋罗斯爵士来华襄助改革币制时,似英政府已有默契,可借一笔巨款与中国;一面建设铁路,一面充实法币外汇基金。故与英银团商量广梅路借款时,即提及将浦信合同修改为浦襄铁路借款,即自浦口附近之鸟衣,筑至平汉路之花园站再由花园站延长至襄阳、老河口,总长约四百六十余英里。以襄河一带素称富庶,可以逐步开发,且使陕西出通长江。英国对于浦信、宁湘两线,以有旧合同关系,沿线情形早已明了,因之与其磋商浦信借款,较之他路为易;而浦襄线一旦完成,则自南京至汉口昔需输运三日可达者,今不过十小时,由军事政治言,设黄河以北为敌侵占,津浦与平汉两线之南段仍可沟通,可加强南京、武汉之保卫力。由经济言,襄河一带物产,可以由铁路转运经上海出口,于开发皖南、豫南、鄂北产业更有莫大利益。是以磋商广梅借款时,函向英方提出浦襄铁路借款,英银团当允同时进行。合同条件磋商就绪,借额因增筑花园至老河口新线,较浦信旧合同增一百万镑。其最重要之点,仍为利息担保。原规定以建设事业专款之附加盐税为付息基金;如有不敷,由盐税余款项下补足之。其时孔财长正在英国拟以盐关两税商借巨款,一再来电主张先订广梅借款。至于浦襄合同,应俟其大借款成功后,再行提出。及卢沟桥事变发生,广梅匆促签字后,浦襄悉照广梅合同条件,于8月4日亦在英签订合同。

银团代表签字者为财政部、铁道部,原签浦信合同之英国华中铁路公司及中国建设银公司。……其合同大要如左[下]:

一、借款 英金四百万镑,名曰中国政府建筑浦襄铁路五厘金镑借款。

二、利息 常年五厘,在铁路建设期内由普通盐余项下拨付铁路;建筑完成后先由铁路进款项下拨付;如有不敷,由普通盐余项下如数补足之。

三、还本 借款期限为三十年。五年后开始还本,先在铁路收入项下拨付;如有不足,由普通盐余支付借款到期利息后之余数内拨足之。

四、发行手续费 于发行价格中扣除5%为银团发行手续费。

五、用途 (一)偿还华中铁路公司旧浦信垫款三十万镑,(二)铁路建筑用款及材料用款,内须划出二百三十万镑存在伦敦,为购料之用,余数交中央银行存充外汇基金;一面由中央银行在国内支付法其余一切条件,均与广梅相同。

(张嘉璈:《中国铁道建设》,页80~81)

广梅、浦襄两合同商订之际以英方曾有一千万镑借款之表示;除广梅三百万镑、浦襄四百万镑外,尚余三百万镑,可资利用。当以广梅路与浙赣路及京赣路三路若能衔接,则苏、浙、粤三省可以贯通,于中央与西南之交通,及粤赣两省矿产之开发,均有莫大裨益。因拟由梅县经闽之汀州而达赣之贵溪,与京赣浙赣相接,约四五英里。同时,并以广西方面一再表示广梅借款担保品之粤省盐税附加,其中一部分系广西人民负担,希望用之建设广西铁路。因广西僻处内地,若无铁路交通,广西在经济上始终与外界隔离,即政治上亦难期有所建树。故拟将广三铁路自三水展筑至梧州,约一百三十七英里。以上二线,约共需八百万镑。适等于宁湘旧合同借款所订数目。因向英银团磋商,作为修改宁湘合同,俾英国方面对于新银团易于应付;以新银团或反对新借款而不反对修改旧合同。英方允俟广梅、浦襄两借款债票发行顺利时,即继续进行贵梅与三梧铁路借款。

嗣于二十六年5月26日,英银团代表爱迭斯致函[美、日、法]三国银团,谓英国银团经过多次会议之结果,拟将广梅借款自二百七十万镑增为一千五百万镑,用以包括建筑自梅县至贵溪及三水至梧州两路,共需八百万镑;及浦口至襄阳线四百万镑,贵梅、三梧两线借款,即代替旧订之宁湘借款合同。以上各项拟于需款时分期发行。惟广梅借款应按原议首先办理,英国银团向来对于借款合并计划,从未反对,故希望其他各国银团,对于上项合并计划之建议,予以赞同等语。

由上观之,可知英国方面对于修筑贵梅及三梧两线,已决定准备投资,若无卢沟桥事变发生,则贵梅、三梧铁路合同,不难继广梅,浦襄之后相继成立。

(张嘉璈:《中国铁道建设》,页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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