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致财政、教育两部训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37页(1259字)

【事件内容】:

为令行事。按据铁道部长孙科呈称:

案查职部呈请令饬财政部遵照二中全会决议案,先将俄庚款三分之二拨交管理支配由,及呈复对于建委会决议案第一、二、四各项进行经过情形,并恳令饬财部,将英、俄、意庚款三分之二,统行拨归支配应用由,呈二件。

奉钧院第一一五四号指令开,先后两呈均悉。经并案提出本院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俄国庚款,除俄款委员会指拨之教育经费外,就余款拨三分之二,做铁道部建设经费。意款另交财政、海军、外交三部,与意代表交涉,除照案分别令行遵办外,仰即知照等因,奉此。

谨查拨用庚款发展建设事业一案,前经二中全会议决,并由院通令各部会遵照决议案三项切实施行。其第一项为限期完成粤汉、陇海等路;第二项原文为就庚款全部中拨用三分之二,供铁道之建设经费,以庚款全部三分之一为水利、电器建设等经费;第三项原文为拨用庚款完成铁路及其他建设事业,其母金所应得之盈余,全数用为文化教育经费。寻绎中央决议原文第二项之规定,所有庚款之拨充铁道及其他建设事业经费,系指全部而言,自未便再行指拨他种用途而有所除外。又,第三项原文规定文化教育经费,系应在拨用母金所应得之盈余内,全数支拨。盖有鉴于庚款余额为数无多,倘动用母金,则建设事业将受影响;而款竭之后,教育经费,亦将无着。故以母金所得盈余交教育经费,俾双方兼顾,永维教育。

此次钧院第六十四次会议议决,关于俄国庚款先行拨充教育经费,再就余款分拨建设经费一节,与二中全会决议第二项之全部二字,似有不符;且文化教育经费,应就母金所应得之盈余拨付,现在改为全部母金内支拨,不无影响。拟恳钧院将此案重交会议,略予修改。仍恳俯照职部历次呈请办法,会财政部转饬总[税]务司,嗣后即将俄款全部三分之二,拨交职部管理;而教育经费,则仍由母金之盈余内支拨,以符中央决议案精神。

至就事实上而言,北平文学院经费业经规定三十五万元,在最近数年内拨用庚款,为数不少;按照五厘计息,则每月不必足三十五万元。职部为兼筹并顾起见,仍由接受俄庚款各机关担保,倘每月应得付息金不足三十五万元时,仍负责尽先在庚款内筹足三十五万元,按月由接管机关比例担负。俟将来拨用数目累积增加,息金每月超过三十五万之时,再行加数扣回,俾教育经费不受丝毫影响,而建设事业,亦得如期进行。

所有拟转请修改决议案原文缘由,理合备文呈鉴施行等情,到院。当经提出本院第六十七次会议决议:遵照中央决议,庚款三分之二,由财政部拨交铁道部管理支配;自铁道部接管日起,由俄款项下拨付之教育经费三分之二,改由铁道部担任,与教育部商定数目及划拨手续。除指令铁道部及分令教育、财政部外,合行令仰该部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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