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驻伪“满”大使菱刈隆致东京外务大臣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13页(1179字)

【事件内容】:

为促进购买中东路之谈判起见,此间已决定下列诸步骤:

第一,利用中东路监理会及该路其他机关,以搜集有关苏联路员非法行为之材料,并交出彼等于业务处及警察厅以便侦查。为达到此项目的计:(甲)令监理处收集材料,并进行调查;(乙)对有关系诸人,加以传讯;(丙)对被告施以考察,于必要时可在提起公诉后加以逮捕;(丁)必须适当注意,勿使人对于广泛的警察搜检得有误谬之印象。故搜检范围,初不妨计划为小规模的,且只逮捕次要分子。惟在调查进行中间此项计划势将扩大,而较重要之职员或亦在牵涉之中则所难免。

第二,满洲国交通部须训令理事长,此后路局局长之行动与命令,必须有副局长(满洲人张明哲——塔斯社注)之批准,如违反此项办法,理事长必须认为非法行为,或否认其效力,或将追究至法庭讯办均可。必须训令理事长,将此事通知上述理事会及各处处长,此外交通部须在最近期内,训令理事长关于运费问题、职员数目平等问题等等(此项交该路行政处办理)。

第三,对于居住哈尔滨及中东路铁道区内所有苏联公民之职业、居留目的及护照,加以调查;对于哈尔滨商业、学校及铁路全线上之路员俱乐部,亦须加以调查。此外对于其他各种共产党机关,须施以有力制裁(交警察署办理)。

第四,对于远东银行所欠之税款及其活动,与中东路消费合作社,须加以查核。为此项目的,监理处及财政部可传讯上述各苏联机关中之负责职员,且对其往来款物及账簿公文,均须加以查核(交财政部办理)。

第五,拟定计划强迫中东路所有私人债权人,控诉该路,然后查抄该路财产。关于各债权人选择何项财产而予查抄一层,可与彼等事前开一会议讨论之(交该路司法处会同该路行政处办理)。

第六,从速对中俄战事以来被捕之俄罗斯自卫军(彼等之案情尚未完全侦察完竣)进行裁判,并予以释放(交司法处办理)。

第七,在实现上述各步骤时,须对下列各事加以特别注意:(甲)须迅速实现上述步骤;(乙)实现上述步骤时,表面上须与东京会议毫无牵涉;(丙)对上述步骤之极端的秘密,必须特别注意,勿使外间发表;(丁)警察署署长及路局司法行政处处长与其他首脑人物须不时前来哈尔滨,冀于实现上述步骤期内,毫无间断;(戊)除与哈尔滨一切满洲国机关保持联系外,尚须与哈尔滨日本军司令部建立密切之接触,且经过该司令部与驻满洲之日本(军团)及宪兵队发生关系;(己)在上述步骤实现期内,随时向满洲国内政部报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