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驻哈尔滨总领事森岛致日本驻“满洲国”大使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14页(810字)

【事件内容】:

本日职在驻军司令部与警察署署长高尾君、司法处处长栗玉君、交通部代表森田君,及其他现在哈尔滨之日本满洲国官员会晤,职等对来电所开办法之实现方式,加以讨论。职等讨论结果,咸主张以本地方力量实现之。详情如左:

第一项 (甲)关于尊电中第一条,职等决定于本月终,对负责驶走机车之六人实行逮捕及拘禁,另有一人可以滥用铁路用品控诉之。兹列其各单如下:(一)秘书处处长加列那,(二)机车厂主任拉夫罗夫,(三)车辆材料处处长阿布罗夫,(四)财务处处长古比列(彼等现均在哈尔滨),(五)满洲里机车厂主任悉兼柯,(六)满洲里站长阿布拉孟柯,(七)绥芬河站长加第尔。

(乙)由路局监理处将上述越轨人犯,究至地方检察厅讯办。

(丙)住居满洲里及绥芬河诸人,由边防军加以逮捕,然后送至哈尔滨,此间对被捕各犯,将施以总检查。

(丁)成立一执行委员会,以严密工作之进行。

(戊)在实行上列各项行动,无论任何私人、记者,或任何宣传机关代表,均不准对警察署所发表之通知消息,有所干涉。

(己)在逮捕时,如遇有任何抵抗或破坏行为时,可立即以武力对待。

(庚)检查完毕后,中东路监理处即进行第二批逮捕。

第二项 因恐对各别案件缺乏机会向中央请示时,详细办法,得由地方负责人拟定之。

第三项 尊处所开之第三条,将于10月10日至15日实现所开第一条后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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