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第五条顾问权限换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24页(181字)

【事件内容】:

拜启者,本日所订承办建造洮昂铁路合同第五条内开:本路局长以乙所选派顾问一人,聘用于本路任职,受聘合同由局长定之前项之顾问权限另定之,等因。兹敝社拟定该顾问为代管本路一切收支各款,关于本路用款各单据同局长签押,并得采用执行职务所需职员二人以内为助手,并该顾问为敝社代表,即希允诺见复为荷,敬具。(1)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