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会铁路督办权量呈交通总长高恩洪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12页(340字)

【事件内容】:

窃吉会合同一案,准岛所长奉小蟠公使之命,于8月18日非公式交到日本草案一册。查此项草案,系于十年5月间由日本小野副总裁来京持之以与张前总长[志潭]非公式接洽之案(兹姑名之曰新案),并非八年7月1日在部第十次正式会议时日本代表第三次提出最后之案(兹姑名之曰旧案)。询据牛岛氏面称小蟠公使之意见,以准据新案,则可召日本代表来京商议。至照旧案则不能令其来议云云。查新案与旧案出入最大之点,即在第一条第一、第二两项之公债利息问题,及第十六条第三、第十三两项之会计、运输两主任问题,与彼所正式提出之最后案相去太甚,与原有之预备合同大纲亦迥不相符。兹先就此次新案译呈,附陈梗概,敬候钧裁,究应如何应付之处,伏祈批示祗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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