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省路矿招外人投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05页(1641字)

【事件内容】:

重庆通信云:川省政府近托德国无线电报厂副经理契卜沙台尔伯爵,到上海或欧洲大陆承揽接洽开办川省路矿事。川省政府拟有条约十四条,托伯爵商诸中国及各国资本家,如有愿照下列条件所定范围,组织公司来川投资兴办路矿者,由伯爵报告川省政府后,即由川省政府派全权代表一人到沪,本下列各条件范围商定各种正式合约。如逾期六个月无人投资,则伯爵应立刻将此委托书寄还川省政府作废。

兹将其规定之条约录下。

(一)川省政府亟愿中外资本家组织公司,投资兴办川省各种矿业(但除盐井、石油外)。此公司如能成立,川省政府即不再许其他外人在川组织矿业公司(四川人不在此例)。但该公司须先修筑下列三条铁路,并遵守下列各条件。

(二)指定修筑各路正线及支线如下。(甲)由重庆到成都。(乙)由成都至松潘,附一支线到□番。(丙)由成都经雅州至打箭炉,附一支线到西昌。

(三)川省政府在上三条铁路股份中应占百分之十的虚股票,并享百分之十之股东权利,其公司内之董事、监查及经人[理?],每十人中四川政府应派两人。

(四)所修筑之各铁路,川省政府允公司营业五十年,自立约之日起,在五十年以内,川省政府如愿赎回。(一)路、或(二)路、或(三)路,在路成十年内均得随时照价赎回,不加利息。逾十年后,并得按年限照原建筑费额减成赎取;至五十年期满,则所筑各路及关于各路之全体财产,均由四川政府收回,不用分文赎回之资,其公司所得各种矿业专办权,亦于五十年期满停止。

(五)该公司筑路开矿,须遵照中华民国所定各种路矿条例法令;其与人民一切交涉纠葛,并须遵守中华民国法律,听受中华民国法庭裁判。

(六)川省政府愿尽力扶助该公司之进行并负责保护;如有劫夺事项,如公司储款之银行金库及车站之财产等,经川省政府查明属实,允酌给价银费。

(七)川省政府所占虚股百分之十如有红息,自应享有百分之十之利益,但如所获之利,除各项经理费,剩余之款不敷九成实本百分之七之利息时,则此项虚股,亦不分受利益。

(八)川省政府允许公司于适宜地点(如近产煤铁之地及可利用水力发电之地),建设工厂及水力发电厂,以造铁轨及铁路上他种用品,与供给矿山铁路一切电力,但不准以所造物品营业。

(九)公司应于订约后,半年内收足所订股款,一年内开工,照中国国有铁路工程材料,先修成渝路,限五年完工;次修各路,限十五年完工;均自定约之日起算,但遇特别[困]难时,亦可酌量展限数年。

(十)川省政府于定约时,愿将以前关于铁路测量各图送予公司。

(十一)当兴办工作之时,以及路成之后,如国内发生战事,无论何方军队,或将公司车辆及一切材料强夺毁损,川省政府准予照价赔偿。

(十二)各路用费,应由四川政府设督办一员,组织公署稽核用途,非经督办核准之款,不得归入修路费用,至督办署所需经费,应由公司担任,按月交付。

(十三)该公司兴办各矿,除照章纳税外,所获红息应年年以百分之五,报效川省政府。

(十四)该公司所办路矿各业,如四川人民愿意投资,该公司不得拒绝,并须使投资之四川人,一律享受股东权利。(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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