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沪同乡反对借日债筑路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04页(1064字)

【事件内容】:

昨日四川旅沪同乡会,在法界事务所开会,讨论井富民业铁路借款,大多数反对;决议电请北交部查办,并分电四川省政府就地彻究。原电照录如下。

致北交部电云:10月13日上海商报载,四川井富民业铁路创办人陈元鋆、刘德麟与日商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借日币二十一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元四十七钱之合同八条,系民国十年4月30日所订,计在部发执照之后。其合同虽由陈元鋆、刘德麟二人出名,固明明冠有井富轻便铁路公司创办发起人之头衔,且故将民业二字删去,以图掩饰。又其合同第一条,订明借款为井富轻便铁路公司之创办筹备费。第七条又订有井富轻便铁路公司发起人,……对本借款负连带责任。此为井富铁路借款,而非私人借款,实已了无疑义。而第三条甲方以其自有财产全部,为本借款之担保,尤为含混。所谓甲方者,井富轻便铁路公司创办发起人陈元鋆、刘德麟是也。自有财产究何所指?公司财产抑私人财产,或公司私人合并之财产?此财产属何种类,具何地位价格,均未声叙,日商竟信之不疑。第四条有另订代购材料承办工程合同之规定,是为预计全用日款修路之左证。而中国民业铁路,依法不能搀入外资,日商又漫不加察。总观合同全文,无不别具作用。

前见大部所发井富民业轻便铁路执照,所载本部立案之附加条件云:该公司股票不得让渡与非中国人;日后倘查有私招外股,或借外资等事,一经本部查明属实,应撤销其立案,以免发生轇轕,并得处分其财产。

又,其他重要事项,载据该公司总协理呈称该路一切事宜,遵部章及民业铁路法办理;倘承领执照后有违反民业铁路法之规定,及查有外资外股情事,除由交通部随时撤销其立案外,该总协理并甘受相当之处罚等语。

又载认股为一百三十万元,收款数目为三十二万九千五百元,是该路已收有股款;乃于领照后擅借外资,近且又有续向东亚兴业株式会社提议商借修筑该路全部经费之传说,证以该路延不开工之情形,其为延俟时机谋借外资,更属显而易见。是陈元鋆等违法图私,贻祸桑梓,固已百喙莫辩;而东亚兴业株式会社不详察底蕴,遽行贷款与陈元鋆等,是何居心,殊难臆揣。用特电请大部依法查办,饬该公司取消外债合同,以遏贪谋而杜隐患,国法幸甚!国权幸甚!四川旅沪同乡会会长吴甘泉、张森楷、公孙长子、吴山、刘恃冬、施凯、谢升庸、周养真、孙树楠、王了人,暨各界同叩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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