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草稿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00页(1445字)

【事件内容】:

天(津)赤(峰)铁路发起人(以下称发起人)和英国汉兰宝公司(以下称承包人)两造达成的协定。

发起人特指定并任命汉兰宝公司为津赤线进行测量、建筑并从海外采购所有器材的工程司和承包人。

发起人将对承包人提供有关津赤线的批准书、测量权以及为展开工程所必需的一切文件。

发起人将对承包人提供有效地测量线路的各种便利并对测量队提供充分的保护,指示各地当局照此行事。

发起人在协定签字后,尽先委任一位总管,并由后者委任其他必要的办事人员。

发起人愿指定某些人员——或华籍或外籍,在伦敦处理借款协商等事;这些人员享有完全的代理权,并有权签署各种文件。

发起人将尽速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各种计划、地图、估价单以及已有的测量图纸。

承包人对计划线路有权重新测量,或者采纳对所接受文件中认为适用的部分。

协定一经签字,尽快核实所有文件;承包人在发起人的代表协助下,即在伦敦市场发行债券。

在同样情况下,承包人垫支不超过借款总额5%的款项供作筹备费用用。

发起人必须开列在此期间,需债款若干,承包人将努力满足这个愿望。

利率以债券在伦敦发行时的通行市场利率为准,同时提供担保和规定期限。

发起人允许在铁路建筑期间,由一位外籍工程师和会计师实行监督;在借款未清偿期间,再任命一位外籍的行车总管,以监督铁路的经营。

借款由本路的车辆、线路、行车权利暨行车收入——以留足足供清偿到期本息的数额为度——作为担保。对此另立特别协定和契约做出具体规定。

承包人同意在当地市场,或在中国,尽量采购建筑铁路的适用物料,如水泥之类;但在建筑期间,承包人保留指定、决定哪种物料为最合适。承包人同意尽可能地支持中国的工业。

借款数额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和总管所提出的数字为基础来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款项,不准挪做政治的、军事的用费,必须严格地拨给并用在所指定的铁路建筑上。

此契约将在英国总领事馆登记备案。

此契约用中英两国文字缮写,两份都须签字,若有任何争议事情,以英文本为准。

发行人支付所有筹备费用,如草测费等等。所花款项须有正式凭证。这类筹备用费将包括于借款数额之中,并从这一铁路借款中偿还发起人。承包人只有在没有种种障碍或政治麻烦的情况下,才同意在伦敦发行借款债券。

1924年□月□日(1)于华北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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