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草合同要点(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87页(791字)

【事件内容】:

一、本借款债权人为法比银公司,债务人为沧石路局。

二、本借款债额,合华币一千五百万元。

三、本借款系九一交付。付息经手费额千分之六,还本给千分之三。利率为周息八厘,每半年应付息一次,每届付息,应于到期十五日前汇交。

四、本借款以沧石全路及其附属财产为抵押品。

五、借款一千五百万元,分四期交足,每三个月为一期,第一期交三百七十五万元,专供该路第一批购料包工之用。

六、本借款以十五年为期,每届五年,还本一次;至民国三十年扣足,十五年应全数清偿。

七、本借款用途,应以建筑沧石路为限,不得移作他用。

八、该路工程处长,应由比国人充任,会计处长则由中、法两国各任其一,除华处长外,法比两处长,均由银公司介绍派充。

九、关于工程所需之一切材料、车辆、杂具装设等项,均须先向法、比两国购办,工程处长有完全支配之权。

十、所有该路一切收付款项及支票付款单据,非由会计处处长签字不生效力。会计处簿记,须华文、法文合璧登记。

十一、本借款应备法文正合同一份及法文附合同二份,计共三份,路局与银公司各存一份,另一份送交部备案。

以上所列各款闻系某方面提出之草案,将来有无修改,尚不可知,然恐不能出此范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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