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院院长庄蕴宽呈大总统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75页(2350字)

【事件内容】:

窃蕴宽于十一年12月20日准国务院函开:本日奉大总统训令,据署交通总长高恩洪呈称,怨谤繁兴,请派公正大员彻底清查等语。应派该院长秉公彻查呈复以凭核办等因。奉此,相应抄录原呈及府秘书厅交下众议院咨请查办案、并吴议长景濂等歌日通电函送查阅遵令办理等因。蕴宽遵即亲赴交通部调阅关系本案各项文卷、合同,悉心研究。按诸议院指斥各端,证以外界群言所集,诚如该前总长原呈所言,厥以包宁铁路购料一案为集矢之的。蕴宽此次奉会彻查,自当即以该案为关键,谨就该项购料合同,详细推求,合诸议院列举各节,参以闻见所及,为钧座陈之。

查该项合同为前署财政总长罗文干、前署交通总长高恩洪与比国营业公司驻华经理陶普斯所签订,用途为建筑包头至宁夏一段铁路沿黄河左岸约长五百公里。所有建筑及营业所需之铁路材料预定为英金二百二十万镑,由该营业公司垫款供给。……

确如议院文电所言,实有借款性质与普通购料合同不同。又查该合同第一条载有按照9月14日国务会议议决,经大总统批准等语。蕴宽查阅卷宗,仅见原拟提出国务会议议案,并无9月14日通过事实;即呈钧座文稿,亦只有与比公司订购材料约一千五百万元,由该公司先交保证金一百五十万元等语。微论数目不符,于事实亦似未合钧座指令,仅有呈悉字样,更不得谓已奉批准。以款数如此巨大担保品,如此严酷之外债契约关系,该前总长既以购料名目,冀免国会干涉,复以毫无事实之国务会议议决、大总统批准之字样订入合同本文,蒙混之嫌疑,无可解释。此根本错误应为钧座陈明者一也。

再查该项合同既预定料价为英金二百二十万镑,复声明如将来实际所用材料不及此数时,公司仍有权将售给之材料补足二百二十万镑之数中,政府得将所余材料拨归他处应用等语。可见交通部对于该线建筑费用,原未有精确预算,何以竟预定料价为二百二十万镑?既预定料价为二百二十万镑,何以复恐材料有余,展转为该公司谋销售之保障?用心所在,索解无从。且材料价毫无规定,而仅以售款数目为范围,则将来价格自可由该公司任意开列,流弊之大殊难逆料。其尤甚者,该合同第四款第四条载明中政府对于每半年间到期本金或利息之全部或一部分,如届规定日期不能付偿时,公司得有全权将关于上项担保品,该公司应得之权利履行之,并得自行酌量使用此款权利等语。以蕴宽所闻,此为交通部历来借款契约所无,实含无穷危险;议院谓为断送两大干路,似非过虑。至于货币,则英法并列,任债权人之予取予求。镑价则朝夕骤更,见当事者狐埋狐搰。既有八厘年息预扣,复有二五佣金,实交犹仅八七。展长路线,则该公司有优先承办之权。余款存储,而中政府仅得年利三厘之息。一言蔽之,则我政府种种受亏,将来何止倍价而偿?议院即不纠弹,国家亦万难忍受此权利损失,应为钧座陈明者二也。

蕴宽复查筹备费英[金]二十二万镑,业于十一年10月2日、3日,11月1日等日由该公司分别交至交通部共合银元一百七十三万零一百五十六元四角,按照合同应为支付收用该项材料之一切设备及公司派员调查该路经济管理状况之用,支用时并须证明用途,乃据该部开单刻已尽数用罄,其用途为付财政部暂借一百四十万元付国务院代财政部垫款六万元、付本部四万元、付上海电料管理局二十三万零一百五十六元四角等四项,既非合同所载正当用途,何以必须开支净尽?即谓为暂时挪垫,将来于何取偿。且查上海电料处委员为高恩洪亲信之人,高卸电料处长后,浮议甚伙,何以竟不引嫌汇拨巨款,究作何用,殊属疑问。此筹备费挪用之情形,应为钧座陈明者三也。

至议院所称高恩洪等擅用部印、公函,以财政、交通总长名义通告,比公司谓:此合同应由财政、交通两部总长完全负责,将来中国国会如不承认此项合同,由中国政府对于比公司承认罚款等语。蕴宽查勘卷宗,并无此项之稿,应为声明。抑蕴宽更有陈者,此项合同订立既与国家权利损失甚巨,现虽已过该合同第二十款之三个月之规定日期,既未经国会通过,且并无国务会议议决及钧座批准之事实,自可切实与之交涉声明无效,庶桑榆之收,犹为未晚;梼昧之见,仰祈采择施行。至高恩洪原呈声请在任半年,若有丝毫弊端,情甘束身司败,语极强硬。按之事实,殊多不类,此则在本人之自省矣。且呈尾声明,当将合同明白解释宣布;亦未见及,合并附陈。

(《交通史路政编》第15册,页882~884)

昨有交通界某君由京来沪,据谈云:

交通部上年由高恩洪向比国营业公司订借包宁铁路材料款英金三百三十万磅[镑,下同],当时已交八十万磅,旋因议会反对,政府查办,因即停顿。现在交通当局又与该公司经理陶普士商量,改订合同,挪用现款四五百万元。现在交部方面已派柯鸿年、颜德庆、包光镛、沈琪等与前途接洽进行,改为沧石铁路材料借款。而实际经办此事者,一为柯鸿年、一为施炳三。

前交之八十万磅,按照合同,每六十法郎合英金一磅,共合法金四千八百万法郎。按照八七交款,须扣两年利息一分六厘,计实交法金三千四百〇八万法郎。除合同订立之时,交付现款英金三十二万磅,合一千三百二十万法郎外,计余法金二千〇八十八万法郎,现存比国营业公司。至英金二十二万磅,当时合现洋一百七十三万余元,洛吴军费用一百四十万,国务院用六万,余均交通部及高恩洪所用云。

(《包宁铁路改约之内幕》,《民国日报》19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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