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议设井富轻便铁路经过及其与英、日两国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52页(1429字)

【事件内容】:

清季四川总督锡良,以四川富顺县之自流井产盐最伙;惟运输艰滞,饬富顺县会同官运局议修铁路。官绅李裴臣、王棪、刘石芝、孙树南、曾锡光等亦迭议兴筑,均以款巨难筹而止。

民国三年,川人廖思桢闻洋员丁恩以运道艰难,有修筑铁路之说,乃集绅商开会,分担认股,决定建筑井厂至富顺轻便铁路,以保利权。五年11月,公推公司创办人刘延祯等来京呈请,经交通部咨行四川省长,查明于地方情形并无窒碍,当于七年3月21日批准发给暂行立案执照。

10月,公司呈请正式立案,交通部时接外交部咨开:准英国朱公使面称自流井盐商拟借用款项修筑井富铁路,因本国在四川之关系不得不询问等语。复以民业铁路禁止私借外资,早经通令在案,该公司究竟有无此项情事,经批令切实声明,并取具确实保证,呈部候核。

旋据公司取具四川同乡京官李昌宪等四人保证书,声明公司所有股款纯系招自中国商民及由各界人士公认,并无私借外资情事。复由川省留京官绅张伯英、周骏及股东谢持、王燮枢等迭次函电呈请四川督军泸州道尹,亦以并无外款在内,屡电交通部代请给照。公司总理刘延桢及协理陈元鋆又呈部声明,如领照后,查有外资、外股情事,甘受相当处分等语。以此案该公司呈请已久,经部多方侦察,迄未得有借款凭证,兼为提倡地方实业起见,乃于十年1月24日,由部批准正式立案;并于所发执照内附加条件规定该公司股票不得让渡外人。日后倘查有私招外股或借外资等事,一经查实,应撤销其立案等语,以杜流弊。

其时四川盐运使张矣华亦以交通梗阻,运输不便,拟由自流井至邓关计长五十余华里建筑铁路,专供运盐之用;经北京稽核总所提议,先行从事测量,又由盐务署咨行交通部查取专用铁路章程,以便仿办。嗣查路线起点与井富铁路有重复之嫌,以测量师办理失宜,旋即由盐务署饬令停止。

至井富铁路借款一节,嗣又经自流井富荣全厂商民黄复兴等,电京控公司协理陈元鋆、刘德麟于民国十年4月30日以井富轻便铁路创办人名义与日本东亚兴业株式会社代表森清治订立特别借款合同,计借日金三十一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元四十七钱为公司之创办筹备费,以发起人所有财产全部作借款担保。当由部咨请盐务署转饬四川运使就近派员往查,并函请外交部转饬上海特派交涉员向日领查询实情,以凭核办。

旋准外交部函据日本总领事复称,此事系自流井绅士刘延祯等等以办理该路向日本东亚兴业公司订立借款合同,自民国五年起至十年1月止,先后共借日金二十五万元,连出利计算约日金三十余万元;如愿知详细情形,现该公司代表理事橘三郎现侨寓北京,当能有所陈述。

复经交通部派员询。据橘三郎复称:借款属实,并约一俟正式开办之时,再行陆续供给工程费及材料费等语。

十二年6月6日,盐务署咨交通部,据四川运使查明,确有其事;以该公司私借日款,既经证明属实,即训令该公司将该路核准正式立案原案撤销,并将原借东亚兴业株式会社款项从速清理,以免发生纠葛;并咨盐务署,令行四川运使,转饬富顺县就近通知该公司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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