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官督商办呼海铁路合同(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36页(1623字)

【事件内容】:

第一条 黑江省政府以财政厅长董召棠、实业厅长张星榆为代表,与俄商谢吉斯兄弟签订此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定名为黑龙江省官督商办呼海铁路合同。

第三条 呼海铁路起自松花江左岸松北镇的一适当地点,迄于海伦城外,延长450华里(2),采用与中东铁路同样轨辐进行敷设。

第四条 铁路用地的征用费和敷设铁路的一切费用……统由谢吉斯兄弟负担。铁路须在一定期间内建成,不得仰赖外国资本;若违及本项规定,本合同即做无效。

第五条 呼海铁路大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为一平方里……铁路征用地带不得超过线路两侧各1/4里。本条规定的里,是华里。

第六条 呼海铁路建设用地若系官地,无偿收用;私有地则由黑龙江省政府规定征收地价。征收规则,由黑龙江省政府另定之。

第七条 呼海铁路建设用料如沙、石材等等,允无偿借用,但须交纳税课;民间材料,须支付公平价格。

第八条 呼海铁路营业期间定为28年。

第九条 包筑者(3)在本合同经中华民国政府批准后两个月内即着手踏勘线路;若不能于此期间踏勘,本合同即行取消。

第十条 呼海铁路于开工后……二年内竣工……若遇不可抵抗的原因而致迟延,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中华民国政府认可后,黑龙江省政府于黑龙江设置呼海铁路管理局,任命督办、会办、帮办各一,以及其他办事人员。

第十二条 呼海铁路管理局的职员俸给和一切经费由包筑者负担;但每年度支出预算须经双方当事者商定。

第十三条 呼海铁路管理局对征收土地等事务,……另定施行细则。

第十四条 管理局的督办、会办,由黑龙江省政府任命……局内技术部、营业部、材料部的职员,由包筑者推选经黑龙江省政府和铁路管理局认可而任用之……

第十五条 呼海铁路从营业开始日起至营业期满期间,除了经营费用的每年营业收入的3/10归黑龙江省政府,7/10归包筑者。但此项收入若超过300万元时,再以纯收入的1/10归黑龙江省政府收入。

第十六条 呼海铁路及其附属产业,经过28年的营业,无偿归黑龙江省政府所有……

第十七条 谢吉斯兄弟以自己的资金敷设呼海铁路……不得把包筑权让渡给他人。……否则,本合同宣布无效。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政府为守卫铁路,组织特别警察署,其经费由呼海铁路负担。……

第十九条 呼海铁路转运中国军队和军需品,按规定运率,收取半价。

第二十条 呼海铁路筑竣后若有必要延展至嫩江,给与包筑者以敷设该延展线的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中华民国政府交通部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分缮中俄文各三份;其中一份交交通部、一份交黑龙省政府、一份交谢吉斯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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