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议会咨复省公署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34页(1535字)

【事件内容】:

为咨行事。案准省公署咨。以黑河张道尹[寿增]条举沿边要务,关于开办滨黑铁路一案,拟由公家专主机关发行债票,取消俄亚银行合同,并抄单咨询意见,请查照答复,以便进行等因到会。当于11月18日正会一读通过,认为特别重要案件,依法组织特任委员会详加审查。

旋据报告,并于12月1日正会提出,公同讨论。佥称此案既关我省路政之根本计划;该路尤为我省交通之中心命脉。十数年来,惩于外人之染指,冀可脱离,苦于办法之未定,迄无效果。而人民渴望此道之早观厥成者,亦诚非伊朝夕矣。

查前承贵省长以交通部为俄亚银行郭代表修改合同之故,曾经召集临时会。准咨到会,当于本会议定三项办法,咨达贵公署。嗣准函复,以所拟各条不无窒碍难行之处;此后如何进行,仍应所由中央主持等因在案。

兹查张道尹所拟取消俄亚银行合同,归我自行筹款并发行债票办法,核与本会前议主张大致相同。惟发行债票手续既繁,事近迂缓。且不限制外人购买。无论章程如何规定完全,亦难免野心之日人插足干涉。吉长、四郑可为殷鉴!况为发行债票,专设机关;既无相当之基金,又无财产之保证。虽云此路可为担保,而在未经着手修筑以前,亦无非托诸空言;又乌足谓有确实之担保耶!是此种机关本体已自虚若无物,在本省既难着信用,更何能推及外省。若谓仍归中央自行主持,则政府现正多事之秋,以川汉路之重要,几经流血争持,十余年来,毫无成议。区区滨黑一线,中央亦何暇顾;即或为潮流所趋,议能及此,则库款奇绌,亦无非仰借外债,结果不至抵押外人不止。是速之适足弃之也。

查前当朱巡按使时代,曾以建筑此路,招集各县地方绅民来省筹议募股兴修。其时适有外省资本家汀流河刘家、天津宁家,愿出认股五百万元;终以俄亚银行之关系及官商合办之争持,事遂中止。现查俄亚银行合同既可不废自废,则此路仍应定为官督商办,请由省长为督办;另由本会一信望众孚之人为会办直接募集股款。从前既有资本家愿出认股;此后又无外人之牵制,障碍悉除,毫无顾虑,自能惠然肯来,易于募集。张道尹原拟六百万元即可动工办法,尚属核实易举。

此路之最紧要、最能获利者,厥惟兰海一段。计自家船口至海伦,相距不过四百华里。每华里按二万元计之共需八百万元。其募集方法,拟先由本省担任二百万元。江省共三十余县局,其间力能担负任股款者,总可有二十县之谱。每县担任十万元,共为二百万元;此外,再由吉奉及内省各大资本家,先募二百万元,足成四百万元,即可组织铁路银行。有此四百万元资本,即能发行四百万元之货币,一面周转开工,一面再陆续募集。俟兰海一段告成,次第推广接修。路既定为商办,所有投资认股者,无论公家官吏或出于一般商民,一律作为纯粹商股。至本省各县应任之股款,即由本会推举各县中声望素着之公正绅士若干名,以督办名义,聘为招股委员,担任募集。外省则由会办,或派委员四出劝募。所有一切详细办法,并由督办详确规定。如得贵省长之赞同,并认为必要举办之件,再就本会附设筹备事务所,商同督办早日着手筹办,俾速观厥成,以免外人垂涎,而固边疆利权。不独我省之幸,抑国家之福!

至俄亚合同,仍请由贵省长据以转咨京部,实行废止,以免致启疑窦。

讨论结果,多数可决。相应依照省议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备文咨请贵公署查照见复施行。此咨省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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