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新银行团对于铁路投资应定各项条件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90页(602字)

【事件内容】:

……

查新银行团之缘起,则以欧战以还,世界各国欲谋经济上之活动,遂莫不集视线于我远东。诚以远东实业尚在幼稚时代,随在足资发展;又值我国铁路事业有蒸蒸日上之观,遂为各国经济界视线之所集。其于投资已获优先权利,莫不欲保其固有之势力,以徐谋开拓之方。其未经获得者,亦欲乘此时机,以攫取一部分之势力;而又恐国际上发生竞争,遂欲破除势力范围,以期国际上利益之均等。于是,对于我国铁路,遂倡为共同管理、统一铁路共同投资诸说。其结果,各国遂有新银行团之组织。此新银行团之所由来。其主旨不外欲扩张其在华现有之权利,并以谋将来经济上之发展而已。观其所订合同内有“新银行团合力以资本借给中国政府,为革新经济、改良交通计划上之需用”一语,其范围甚广,不啻万象包罗;而证以所订立条文,则其目光所注仍在交通。诚以从前借款属于铁路者居多,而将来之实业振兴,又惟铁路之利益为最宏,而大势所趋,亦可断其必日臻于发达。且铁路虽为一种实业,而随在有政治之关系,故本部于该银行团组织之初,即曾再四讨论,详细研究,并提出意见。电请驻美顾[维钧]公使以私人资格向该银行团相机宣露,探此意旨,若何以备,随时因应。

[对中东铁路],我国之意在先求自行了结。交通部致外交部函,附送中东铁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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