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东铁路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91页(1758字)

【事件内容】:

交通部对于东省铁路问题之意见

一、东省铁路公司之性质

东省铁路公司性质颇为复杂。固为中俄合资之股份公司,而又为我国政府经营之事业。……总之,此路建筑基金全由俄国政府供给,俄政府当日借路殖民之心昭然若揭。而对于该公司宁居于债权人及暗中操纵者之地位,却不肯明居公司本身(即股东)之地位以预留伸缩之余地。谲谋野心罕有其匹。我国今日究认该公司为中俄合资之股份公司乎,抑认为俄国政府所经营之事业乎?本部认为此两种性质,该公司兼而有之,未可独认一而抹煞其他。不过,对外交涉时择其利我者主张而已。

二、民国九年续订合同之非根本办法[略];

三、仍以对俄交涉为宜[略];

四、不宜在太平洋会议提案[略];

五、倘他国提议共管我国应如何驳议?

日本欲独得该路,必不为如斯之提案;英国意在扬子江流域,向未经营北满,必不做无益之空言;其余如法兰西、如意大利,既无此种野心,必不敢[出之以]自动的形式。所虑者,盖美国耳!日美利益冲突,日甚一日。美对日本之或独攫该路[难]保无提出共管之议,则我可以驳拒之理由,要不外以下数端:

(一)东省铁路公司乃中国政府特许之民业公司,……只契约之当事者始能过问。他国无置喙之余地。

(二)原合同第十二条所载之该公司应缴中国政府库平银五百万两,乃该公司对于取得特许权之一种负担。此宗款项,……迄未交付。现在本息总额已达巨额。中国政府又增接济该路款项……[等等],是以中国政府对于该公司又居重要债权人之地位,有主张一切之权。

(三)该公司股票只准华俄商民购买,是以毫无第三国关系在内。

(四)1920年4月2日续订合同已经该公司股东大会议决(……)法律上手续毫无不合。

(五)1915年各国协订“关于西比利亚铁路及东清铁路商妥之办法”,立一委员会(即监管会),乃为西比利亚出兵而设。……现在共同出兵一事早已中止,各国军队已陆续退回。前项办法当然失其效力,万不能以事实上暂行存在之监管会及其附属局所,作为权利上应存之机关。

(六)1920年美国撤兵时,原议一切技师代表,均行召回。嗣以我国因时局关系及美国利益关系,商请美政府仍暂留技术代表数人,以维系监管会(……)。想美政府当不至如此主张以报昔日之善意及自来敦睦之谊。

(七)1919年2月17日美芮使曾向中国外交部口头声明:“美政府对于中国所有之东清铁路利益,未尝一日忘怀。所有中国原有之利益,仍旧保存”等语……中国政府深信此种声明为美政府之意向,且愿美政府始终保存中国东清铁路之利益,勿强以所难。

六、最后之办法:

东路问题固以向俄从速交涉为适当之办法。然外交情形,变幻殊多……设使于中俄交涉尚未妥洽以前,在太平洋会议中,美国或他国竟提共管之案……虽经我国全权代表竭力驳拒,仍归无效,则最后之办法,亦不可不预为筹策,以免临时之仓卒。

本部考东北地势历史,初惧俄国之鲸吞,继畏日本之蚕食;现在俄势不振,野心渐戢。日人占据南满,势力雄厚,志不在小。倘能令列国对于东路发生关系,借以抵抗日本,亦未始非计之得。惟对于列国只可允共同投资该路,令生债权关系。因债权关系而得派员稽查账目,亦在可以承认之列。至管理之权,驻兵保护之责,我以领土主权之故,仍应力争,不稍退让。此本部最后之办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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