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统一铁路及拒绝共同管理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89页(1251字)

【事件内容】:

两年以来,外人为吾国献策,颇有主张以统一铁路之名义,行国际共管之计划者。国人不察,亦或翕然信之。共管之利害,则有国有路与他有路之不同;统一之得失,又全视自行统一与外人统一之差别。故统一与共管,虽属两事,而脉络一贯。我国防止他人共管之谋,不得不力谋自行统一之法,统一之在我与彼截然不同,此名义上之不宜相混者也。

初时,外人欲图共同管理,多托于统一之美名。至统一之原因,一由于谓吾国管理之不善,一由于打破列强之势力范围。由后之说既为事实上所难行,既已于满蒙方面得有明确之证据;由前之说,则吾国从事统一铁路已有之成绩与将来之希望,其所以表示吾国之觉悟与进步,在在均有可征,今略陈历节[年?]经营铁路之成效如左(1)。……

由此言之,我国现在及将来统一铁路计划与各友邦所期望者已不甚相远。……何尚劳他人共管以求统一乎?果如共管云云,则所以限制我者,如行政权之侵害、运输之不自由、经济权之亏损,而会计之运用,又足以操纵我国之金融。至中级以上各员必无中国人立足之地,人才亦必日趋于消灭。且兴筑路线,彼将以伸张势力为前提,于我国政治上何若,实业上何若,必皆非所问。如此诸端,尚得谓公正待遇否?是不啻取消新约。其交通委员会之谓何?此但就于我不利故与各国所标公正主旨有违而言。于各国方面亦殊有困难之点,略述如下:

一、就各国原有势力范围言之。各国在中国内地经济上之实力,本各有特殊之历史,深固蔓延,不易以空言消灭。故甲国范围遍于此地,乙国范围遍于彼地,如规定未筑之线,则各有所重以便其私。至已成之路,又欲伸一国之势力,各自求其发展,均必不俯从于他,或至互相攻击以致共管之破裂。

一、就兴筑之新路言之。各国共管,必共派技师,供给材料,设使甲国欲多派技师一二人,乙国欲多给材料两三事,则必互生意见而碍进行;设为欲免此弊而力求均等,则其窒碍牵制,糜费尤甚。如汉粤川由投资国划段承修之弊,即银团亦自觉其不良者也。

一、自共管之事实言之。如共管之西比利亚及中东路,于各国出兵西比利时,其运送之困难及事务之迟滞,虽共管各国亦啧有烦言;而知共管之不便。是他有路欲自他国之手而变为共管,亦发生种种困难,微论既得者之难于允诺也。

总之,统一铁路之名词本原于国际共管之谬说而来。此说向为一二无责任之外人所倡,业经其政府否认,当无复活之理。然察现在银团之形势及中外之舆论,已趋重于共同投资。第共同投资,其内容是否含有国际共管之条件,尚不能明了,今虽有识者,群以为共管之说,绝不至有提出会议之事实,而我国不能不详备理由,以破万一流传之谬解。倘新银团问题得有良好之解决,则此问题亦不烦言而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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