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致巴黎和议专使陆徵祥电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82页(424字)

【事件内容】:

铁路统一问题,前由院电缓提。兹经交通当局及外交委员会各员会商决定办法,与1月8日院电,关于破除势力范围之两项异同之点详述如下:两项有外资外债建造已成或未成,或已订合同而尚未开工之铁路概统一之云云。现定分别办理有政治性质之路,拟由中国借募总债赎回,照商业一律自行管理。此后酌拟计划,且各路情形又有不同,应如何分别之处,仍俟将来酌定。其余国有已成各路,拟完全照旧自办。已订合同已开工未开工各路,拟由交通部另拟标准合同,一面组织银行团为偿还旧债,废止旧合同之准备。该团应由本国各银行发起,邀同各银行加入。兹仅粗拟大略,详情续定。惟政治性质各路与租借地亟有关系,必须审慎办理,能否提出大会,提出程度如何,以及提出有无弊害,均应预筹及之。希酌察情形,随时电院核办。至组织银行团系我自定计划,自可勿庸提出。再,现在中国之少数英、美人民,提倡共同管理铁道之议,如果在欧发布,务宜设法销弭,统希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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