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太晤士报》1919年2月18日社论:《中国改造论之铁路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16页(1612字)

【事件内容】:

解决中国铁路问题之策,在将中国铁路作为国际公有。惟若谓在国际管理之下,将中国各路全收为国有,立言较为得当。……

今欲一方扫除中国疆土完全[整]上之危险,一方足保障外国资本家之利益,岂无可行之办法乎?法虽不一,而如列强无欲侵略中国者,则于外债清偿以前,在中外合组之总机关监督之下,将中国全国铁路收归国有,实为最足研究之办法也。

关于让与外国之路,中国当归还其所投资本全额,于清还以前,按年付息;关于政府以外资建筑之各路,当合并之为国有铁路之一部分,其负债于合同期限内不加更改。惟所属政治上之权利及垄断之利益,则悉取消之。质言之,则中国政府当将全国已筑各路收有之,完全担任其债务,并恢复之。不论在何处,以本国或外国资本建筑新路之权,已成各路之管理行车、新路线之采择,会计与材料之确定标准,凡此诸端,当以中国及债权国之人组织一全国铁路总局掌理之。

现时办法,含有列强之激烈竞争势力范围与优先权之争执,有此全国铁路局之办法,则可有确定之铁路政策,利用国际之资本而得自由投标择定包工焉。

为保国外信用及保障债权者起见,凡现时新筑之路,皆应归外人妥善监督;于一定期限内,各路之行车、修理、会计各部,皆应雇用外国专家。惟此种外人不由债权之代表举荐为某路之人员,而由全国铁路局雇用为路务职员,全国铁路收入当为抵押品。另指定税源为担保,如拳匪赔款余款退还,即可以关税充之。有此中外合组之全国铁路总局,最能增加国外信用。

惟以前于今日期限内,以债权者所推人员管理之方法,亦不能获如此良好之影响也。能在世界金融市场自己募集债款订立合同,经济上之利益必甚巨也。

总局每年应估计新建筑所需之款,除已有各路收入净利及在中国市场所募集者外,其余额应在国外募集。各路会计及管理,当由总局统一之,而按年刊布清账。如各路中行车修理有过费者,总局应以最高铁路行政机关之资格查核之,可改良者改良之,庶路费不虚糜,而路务能收良效焉。总局亦当设立铁路服务制度,养成专材、自行车机匠以至车务总管、筑路养路工程师及会计专员,皆按制任用之,如是,则中国铁路成为一全国之交通制度,路员之薪俸、收支之会计、行车之经理,皆有一定之标准矣。

按上述之方法整理中国铁路,其功效之巨,将不胜言。今各国资本家互相争夺路权,欲筑一路,或侵入一国之势力范围,则又有阻挠之者矣。而筑路计划,又恒有政治权利,凡此诸端皆可免除之。总局当先审查新路线之优劣,而择其最有希望者。譬如决定筑一自成都经西安至太原之路则测其路线,估计其经费,除去本国市场可募之额,而募集其余于国外。需用之工役,则招募之。中国不能自制之材料,则广告投标订购之。建筑及行车之专员,则去取诸求差之政客或其亲族,而自铁路专材择用之。收支则监督之,债务则以本路赢利应之,或自全铁路赢利总额中支付之。中国路员能力所造之程度是否已足用,外国专家何时可以解雇,则由其决定之。各路行车是否对于一国有特别优待之处,则由其监察之。而尤有要者,则因其订购材料为额之巨,远东各事业莫有能及之者。其设立造车、熔铁、炼钢各厂,开发各处煤矿,必大足以振兴中国之实业也。且此计划利益之巨,将不仅限于中国也。若干年内雇用外国专家为数必多,有利稳固之投资,其途必广。各路购订材料于国外,为额必巨。而最要者,中国广大之富源,可以尽力开发之,倘中国铁路问题不视为商业问题,而视为政治或军事问题,各国互相嫉忌,牵制中国交通,因之不能发展,则其天然之富源必不克大发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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