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收刘镜人电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80页(586字)

【事件内容】:

伏氏(1)称,清理中东铁路事甚紧要,拟请组织中俄混合委员会讨论。馆员答以如该会系官样性质,则我国尚未承认,碍难派员预会。若私下讨论,则与事无济。彼称,未经承认以前,不妨先事私议;旋谓,中国在哈军队逐兵工党而祖霍中将。霍系帝制派,做种种鼓煽反对政府,挑动中俄冲突,政府因撤霍氏,电令离哈。答以我国派队在哈维持治安,系我国固有之权。近来因兵工党在该处扰乱,危及中外人民生命财产,我国万难容忍。且按照中东铁路合同第五条,中国本有保护铁路安宁及其人员之责。主权所在,合同所载,无论何人,无可置喙。彼请将所说理由登布报纸,以平众咻。馆员允之。彼又称,霍系俄籍,且为前政府所派,新政府自有权逮捕。馆员随出示合同,驳系中东铁路合同纯系营业性质,不关政治,广义政府无干涉之理。即撇开合同而言,霍在中国主权下之哈埠,俄亦无逮捕权。彼语塞,惟坚请熟商,务将霍摈去,或由彼兼任其事。答以一切业经详解,实无磋商余地。彼称,如是可由中国派人代霍。霍无益于中国,袒护何为?在我方面必尽力设法以除去之。倘中国拒绝,恐不免酿成意外,殊为可惜!我素主亲华,应请筹商解决方法。答以既承表示友谊,何妨待至承认后再行提商。彼称,未承认以前,由中国暂将该路接管,似无不可。并谓,此层由彼递交工兵会议,当可赞成。馆员随告以所谈各节当陈明公使,转达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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