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驻华公使致外交部节略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91页(1107字)

【事件内容】:

帝国政府切望中国政府扩张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交通机关,以图实业之振兴,俾该地方中日两国经济关系藉以发展。因之,对于左列三线,盼速完成。

一、四平街郑家屯线;

二、开原海线;

三、郑家屯开鲁线。

以上三线之内,四郑、开海二线,已明记于大正二年10月5日中日两国间协定之借款修造铁路办法大纲内,而对于四郑线业经订立借款合同,现正兴工;因物价腾贵,所需不足之资金,可由敝国续借,以期从速竣工。对于开海线,希望另由敝国接受资金之供给,从事敷设。

又,关于郑开线,上述大纲中固无明白规定。此线沿路土地极为丰饶,富有各种物产,中国移民逐年激增,不但铁路经营上有十分利益,此线开通以后,并可使东部内蒙古地方实业发达,文化普及,中日两国均受其益;且对于该地方中国政府施政上亦裨益非浅。故四郑铁路合同订立之际,预见及此,以此线作为四郑之枝线及延长线,是亦欲由敝国[接]受资金之供给,速行敷设。

再,借款修造铁路办法大纲内记载之敝国资本家,业于大正三年4月10日由本公使馆照会外交部指定横滨正金银行。现四郑铁路借款合同,即由该银行订立;且以合同附属函件声明,对于开原,海龙及其他诸铁路亦由该银行担任发行公债,固所了解。但帝国政府以为上述诸线,莫不与南满洲铁路有密切关系。现以四郑铁路即由南满租借车辆,故使经营铁路最有经验之南满洲铁路公司为上述诸铁路借款之当事者。为中日两国计,认为得策。所有决定使该公司当交涉之冲,望中国政府同意是荷!

再,在南满洲铁路公司,希望上述诸铁路准据中美铁路合同,依包办制度承办,以图建筑费之节省,减轻将来铁路之负担,此又希望主义[原则]上予以同意者也。

(《交通史路政编》第6册,页3616~3617)

交通部核议以四郑款项前已续借,开海路线在预约大纲之内,惟未定实行日期。现金融停滞,速恐非所宜,应俟派员实测后再行酌办。郑家屯至开鲁一节,不在预约大纲之内,应毋庸议。南满继承正金,须先由日使照会外交部,以便商办;包办一节,与预约大纲所声明借款办法细目须以浦信铁路借款合同为标准之语不符,此事未经若何决定。

(《交通史路政编》第6册,页3617~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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