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会借款的合同性质及其用途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85页(1594字)

【事件内容】:

6月29日北京政府公报,已发表——吉会铁路借款预备合同。在政府发布此种契约,不过欲解释国民之误会。但最近由某君评判此合同之内幕,极为深切,更将日金一千万之用途详为剖析。兹特一并录下。

吉会借款合同表面上此事之责任,属于财政、交通两部分负其责任。试一思今日财政、交通两部总长果谁人乎?则明明为一个曹汝霖也。故就责任言之,不属于部的范围,而属于个人的范围明甚。依曹汝霖所具之呈文言之,既以新奉、吉长铁路协约第三款乙项,及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第六款两项规定为根据,则此次欲应日人之投资,即直接痛快承诺之可也,明明白白来借款可也,详详细细来磋商建筑经费借贷可也;又焉用此“商定吉会铁路借款预筹合同共十四条以为正式借款合同之准备”一番苦功夫乎?又焉用先垫付日金一千万元乎?记者骤闻曹汝霖之呈文,甚不明了!乃观第十三条所载(甲于吉会铁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之后,以本公债募得之资金优先即速付还本垫款)。此诚《左传》所云,取之内府而藏之外府也。

更就合同各条之大体言之,似无伤于主权;不知铁路事业有最要之两点:一在管理之权限,一在建造之方针。幸而管理一部未规定付与日人;但建筑方针,则已间接操之日人之手。原合同第一条所载(甲速即拟定本铁路之建造费及其他必要之一切费用,征求乙)之同意。如何建造之命脉,全在于费用。历来铁路借款,仅曰借若干万,并无如此详细之规定。设若我之建造方针有与日人心中之企望不一,日人即可消极不同意,逼我就其范围矣。以上就合同言之也。

合同签字于6月18日,而交款之日期果在何日?据切实调查于当局者,确在6月18日之前,盖先有一千万元之垫款,而后有此预备[合同]。都中一班人传说,皆曰此款用之于军费;但询之当局之人,确确不是如此用法。此项借款日金之数,为千万元,折合中国银元实六百三十万元,以六十三万元拨交督办参战处,以五百六十七万拨存某银行,不及十日交付净尽。支付用途,并未用于大宗军费;而财政部支付命令,有数十万、十余万不等。大概款目还抵临时挪借款项者有十分之三,转账转入私人名下存款者有十分之三,拨付前敌欠饷者有十分之四,皆系5月中应发之款。若最近之攻粤军费,丝毫确未染指。此次攻粤计划,第一次预定之经费,单就曹锟济光、张怀芝三人言之,允拨之数已有一千万元;曹经略四省需五百万元,龙回广东需三百万元,张援粤须二百万元。北京政府尚未付过。而六月之政费共一千四百万元,今已七月,所有不足二百万元,尚欠一千二百余万元。故北京政府,日来又以宁省凤凰山铁矿为名,请西原龟三公使转向日商大仓承借,但闻大仓不愿以开矿之资供给北京政府。大仓果否坚持到底,在今日诚不敢预定,然现在一千万币制垫款,已经成立,北京政府可大肆挥霍矣。

(《吉会借款谈:合同之性质及其用途》,《民国日报》1918年7月12日)

日本私设公使西原龟三奉召归国行有日矣。共同通信社记者特访之于北京饭店,与谈借款事,西原答辞,颇自文饰,兹为录其重要之点,要亦未可尽信也。

问:阁下滞京实在已定约之借款,共有几种?

答:世人虽有种种风评,但经余之手者,仅吉会铁路借款与吉黑森林借款而已,而森林金矿借款,系由中国当局与汇业银行订立契约,余非直接关系者。世人乃皆集矢于余,此余大惑不解者也。从来日本凡关于借款无不附以严酷之条件,余此次经手之吉会借款力反从来之误。该铁路之管理权,全然交付中国,自问于中日亲善上可以告无罪矣。

(《西原临行之谈话》,《民国日报》19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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