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第二十次会议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79页(943字)

【事件内容】:

中:第十八次及第十九次会议席上贵处提出之节略二件,均经陈明总长。除金额与实收外,其他均无甚重大问题。总长之意,以为金额与实收二者不先为决定,则其他事项亦因之不能决定。现在敝处之主张有二:一为照8月22日敝处提出之答案,无折扣的办法办理;一为照前项办法,如贵处不能同意,则仍照吉长旧合同实收九十三、年利五厘办理。此外再无善法可以解决。兹以另纸开列,请即斟酌见复为荷。

再此次未列之件,即系金额决定后容易磋商之件。

日:贵处今日之主张,是仍与以前无异。

中:不然。敝处今日提出之节略,系分为甲、乙两种。甲种为最必要、最希望贵处同意者;乙种则为万不得已之办法。

日:乙种办法,今日金融状况,亦办不到。

中:敝处所以主张上项办法者,实有不得已之苦衷。此次改订合同,敝国失败已甚,几无权利之可言。再重以折扣之累,则更不堪矣!

日:所谓失败云云,无权利云云,皆非贵处与公司之关系,乃中日两国条约之结果也。

中:与公司虽无直接之关系,而有间接之关系。敝处之主张并未逸出条约以外。即乙种办法,亦系根据从前半额借款之原约。

日:九十三万办不到。即致谈判破裂,亦无法。贵处乙种办法为最终之让步欤?

中:谓之最终案亦可。如能照甲种办,即利率较高,亦可商量。

日:当收此节略,陈于敝国公使及本社再议。

中:敝处之主张并非特别要求,亦非通常借款可比。

日:贵处如有理由,本员无有不向政府及本社转述等。

中:仍请格外尽力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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