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大租借地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之换文(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55页(197字)

【事件内容】:

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一条所规定,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展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期限,展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条所载,自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议。又安奉铁路期限,展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相应照会即希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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