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阁议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20页(454字)

【事件内容】:

根据去年10月5日签订的满蒙铁路借款大纲,目前正以横滨正金银行为当事人,与中国政府讨论此项借款细则。按照该借款大纲应修筑的铁路是:(一)四平街、郑家屯、洮南府间(约一百九十哩,修筑费约为一千零二十余万元);(二)开原、海间(约一百一十五哩,修筑费约为九百三十余万元);(三)长春、洮南府间(约一百七十八哩,修筑费约为一千零六十余万元)三线,总长约四百八十三哩,修筑费预定大致为日金三千万元(1)。按去年12月12日阁议决定,我方的意图是,一俟上列细则协定完成后,即首先着手上述三线中最容易而且有利之四平街、郑家屯间(约五三点五哩,每哩平均修筑费为六万元,合计约三百万元)铁路工程。但于满蒙铁路借款细则契约方案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正金银行修筑本铁路时,得指定掌管须由外国输入器材及其他物件的办事人。因此,有关购买上述各种物件及其他应依据上述细目契约施行的各项工程,希望主要由南满洲铁道会社担当,该会社在地理上及业务性质等方面被认为是最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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