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天代理巡按使张作霖咨外交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23页(525字)

【事件内容】:

奉天巡按使公署为咨行事:案据商办本溪湖煤铁有限公司总办王宰善详称,窃查接管卷内,公司合资经营溪碱轻便铁道一案,民国三年9月25日业经前镇安上将军兼奉天巡按使张,与南满铁道株式会社总裁代理佐藤安之助,公司前总办赵臣翼、岛冈亮太郎等,订立中日合办溪碱铁道合同四条,署名盖印,并缮成中、日文各三份,由各代表各存一份在案。嗣因借款问题,铁路公所章程,按照合同得由公司、会社双方商定,经赵前总办逐条协议厘定,一年以来迄未解决。旋复因病辞职,总办接续办理,根据原定合同续向南满铁道会社迭次开议,其各项重要问题,历经彼此磋商就范,并禀承前巡按使段核定,遂于本月18日由总办宰善与南满铁道会社中村总裁署名盖印。所有溪碱铁路公所章程及借款契约书成立缘由,除函报交涉员、财政厅长外,理合详请鉴核,咨部备案,实为公便。附送溪碱铁路公所章程借款契约书各二份等情。据此,查溪碱铁路争归本溪煤铁公司与南满铁道会社合办,所有交涉始末情形,业经张前兼使先后咨电贵部核准在案。兹据前情,除按照章程第八条规定,委任该总办为溪碱铁路公所监督,并分别批示咨行外,相应检同原送章程契约书壹份,备文咨请贵部查核备案。此咨外交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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