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座圆次郎致牧野伸显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16页(2715字)

【事件内容】:

去年10月满蒙铁路协约成立时,曾遵照前令,就关于首先着手四平、洮南线一事,与叶交通次长略行协商。当即于同月7日以机密第357号函末段将此事呈报在案。嗣后接周交通总长来函,内称:“关于首先着手四平街、洮南一线工程,我方并无异议,特此函达。同时,据叶次长报告,如果中国官民为便利地方交通,拟在奉天、吉林一带以本国资本敷设铁路时,贵公使同意在可能范围内,对条约上的规定做广义的解释。对此,特表感谢。并已将此意分别通知有关机关等情”。(该函抄本曾保存于本馆,但目前一时无法查到,找出后即行补递)

查关于此事,本职对该函前段所述大意,曾表示同意,但后段与本职谈话之要旨,大有出入。盖因在交涉满蒙铁路之际,本职曾与叶次长进行会谈。他曾表示:“地方人民(非官方)有的也希望用自己资本修筑短途铁路的意图。这是为了增加交通便利,希贵公使勿加反对为盼”。对此,本职答称:“即日本政府对地方的建设亦并非存心妄加阻挠。虽然如此,如果违反条约规定,即倘如修筑与满铁并行或损害满铁利益的路线,则不能同意。”同时还询问:“拟在何处修筑?”叶氏答称:“尚没有任何具体决定。总之,这不过是一个局部问题,希勿过于固守条约上的规定。”对此,本职表示:“此类问题不宜凭空议论,待有具体计划时,再明确表示是否有何抵触。即使是属于个人的计划,如果中国政府任意许可,亦将会发生与法库门相同的纠纷。因此,在许可上述铁路之前,务望与本公使协商。本公使也不会随意拒绝。”叶氏回答:“一定如此办理。”继而本职提出:“将此内容用明文回答。”叶氏答称:“明文回答,多有不便。”此乃当时实际谈话情况,除此而外,本职已无法回答对方。最后已将上述谈话要点,另行备文制成回答方案,委托高尾书记官送交叶氏,要求其全部接受,或撤回周总长之来文。

嗣后,叶次长与高尾书记官会面时,谈称:“奉天地方人民有修筑奉天、海间路线的愿望,但该线与抚顺线并行,故事前拟征求贵公使之同意”。从此方知叶次长的原意,系指此线。以后对上述之回答,置之未复。

本月16日会见叶交通次长时,曾就本件及其他有关满蒙铁路问题,做了如下会谈:

一、“奉天、海龙线与抚顺线的并行问题,姑且不论,即其与既定之开原、海龙线亦过于接近,因而实在难以并立。不仅如此,另外根据奉天总领事抄送来的呈给奉天都督关于修建开原、西丰间轻便铁路的申请书所述:奉天、海龙线工程颇为艰巨,需要巨额修筑费用,不仅不能与开原、海龙线相比,并且所经之地,物产亦较少,在经济上也很不利。关于此等问题,做何考虑?”他答称:“奉天、海龙线原拟日后延伸到吉林。地方人民认为,这样便可以达到从奉天直达吉林的便利。政府初起并无定见,只是认为无需反对地方人民的计划。目前,关于此等问题,因地方人民尚未强行要求,还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待日后有必要时,请予以协商。”

上述问题,去年10月3日贵电第526号训令中有这种意图:因陆军方面希望以奉天为起点,故希望能够设法改为“奉天或开原至海龙城”。本职亦按叶氏的意见,留待他日再行商谈。因此,本问题日后当可再行提出协商。关于这个问题,不仅希望得知陆军方面的要求,帝国政府的确定意见也希望能够告知。请慎重审议示复为盼。

二、“其次,关于满蒙铁路,据闻中国方面业已派技师对各路进行调查。但是,关于此项调查,如无日本技师参加,日后如意见分歧,恐有费双重周折之虞”。叶次长对此答称:“此次调查,纯属初步调查,仅仅调查极为一般的情况。日后详细进行基本测量时,自然不能不仰赖日本技师。此次调查结果,仅可了解大致情况。目前,此项报告正在拟制之中,尚未完成等情。”因此,又询及此项调查结果,将做如何估计;则答称:“开原、海龙线物资最为丰富,利益甚多,其他路线估计也有希望。”

三、本职又另转话头,说:“关于日中合办铁路,已将达到进而签订细目协定的时候了。虽然还没有接到本国政府的训令,但估计契约当事人可能是正金银行。”对此,叶氏答称:“并不怎么欢迎正金银行作为契约当事人。”当即提出质问:“如此殊感奇怪!当初我国本欲令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出资,因贵国不希望公开用该社名义出资,才特意改为正金银行。现在如此,原因何在?”他答称:“正金银行与五国银行订有契约,担心是否将受它的牵连。正金银行果能完全自由地按自己意见办事,尚无何妨碍。”因此,本职又加以解释:“关于实业借款与政治借款,已于两月前五国银行团之间达成协议,两者完全分别对待,因而无需更多地顾虑这一点。”对此,彼答称:“如果这样,正金银行亦无何妨碍。”

四、本职又谈及洮南、热河一节:“关于此事,曾受到法伦许的质问。去年美国撒手在华企业时,并未认为锦瑷铁路契约上的权利亦随之放弃。既然中国政府也同日本约定洮热线,就以为不会有其他任何障碍。如果该契约现仍有效,中国政府拟做何处理?”对此,叶氏答称:“中国政府本来就没有考虑实行关于锦瑷铁路的契约,该契约只是依然存在而已。”因此,本职亦未便深入,转而晤谈其他问题。

五、“近来有消息称,俄国于去年四五月间取得松花江铁路修筑权的消息(自哈尔滨附近起至呼兰城、绥化城等地,并分支到松花江等地的路线)。当时曾向中国各方面询问,都说不知道。最近,又从其他方面得到确讯,而且是说该铁路契约并非借款契约,而是给予铁路修筑权,真相如何?”叶氏答称:“就本人所知,全无其事。诸如使其修筑东省铁路支线等事,中国政府绝对不会同意。”继而又进行追问:“据本公使所闻,表面上并非东省铁路,乃一俄国公司,由法国公司支出一部分资本。如果中央政府未曾与闻此事,是否系地方官缔结的契约?”叶次长答:“出资者非俄华银行,而是法国公司,殊感奇怪!再,只有地方官缔结此等契约,而无中央许可等情,恐系某种误传。”观其谈话态度,似无何隐情。继之,本职又在谈话中申述:“此事虽属无据,但很难预料俄国将来会否在北满提出铁路借款契约问题;估计届时可能要求与东省铁路须用同样轨距。”叶氏答称:“此事中国政府断难应允”。

谨将上述会谈情况综合呈报,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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