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汉章、嘉利致交通总长曹汝霖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00页(584字)

【事件内容】:

兹经美国广益公司电嘱嘉利,代为向交通、财政两部磋议美金五十万元之借款。其正文如左[下]。

裕中公司兹续行垫给中国政府美金五十万元,以资中国政府按照前与裕中公司订立之铁路合同查勘并定准路线之用。此项垫款,中国政府兹已承认收到;即连同前此所有各垫款,一概负偿还之责。并自垫款交存纽约城国民银行之日起,至偿还之日,认付年息七厘,每半年一付,均须在纽约以美金付给。所有以前各垫款及此次之垫款,其利息到期,均须照付;并须按照合同,将关于前后垫款支出之佣金,其积欠者全行照付,其到期者即行付给。由此次存入纽约城国民银行之垫款项下,由该行照提付给。所有前后垫款,及其累欠之利息,应自此次最末一批垫款交款之日起,算至一年,即为到期。届时通知,即须照付。兹经中国政府同意,一俟届时通知请付时,须立即将应付之款照数付清;除非未经到期,即先由别项筹垫之款提还今次之垫款。因现经双方同意,按照前所订之合同,将来如有临时筹款交到,或发售合同规定之债票,则所有此次垫款,及前次垫款,并累积利息,即行还清也。至前次垫款原有各条件,以及双方所订铁路合同内之各条件,并不与今次垫款抵触者,均对于今次垫款有效。又凡现行之存款、收款、汇款、支款各手续,今次之垫款亦适用之。以上各节。即祈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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