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致交通部拟筑南昌萍乡铁路初议借款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63页(942字)

【事件内容】:

一、借款定为一千万两(及/或债东之工程司及/或测量人以为必须多需款项时可照数多借),其交付及偿还均用英镑。

二、发售此项借款债票每百镑定为九十五镑。

三、此借款之交付及偿还之地点定在中国上海

四、负债者为江西省政府得有中央政府及/或国会之赞成及其允许。

五、借款利息每年定为五厘,每半年照算付交其利息,由交付每一批之借款日起算。

六、借款以本路全路地段屋宇车辆、机器、材料及进款为抵押。

七、借款以二十年为期,前十年只付利息,后十年则分期还本,并付利息,其期限及数目由债东与负债者定之。

八、倘若四期(二年)不能付息或不能按期还本及或有迟误,则由债东所派之工程司接管全路,至所欠之本利全数清还之日止。至工程司接管之酬劳费,遇有此项事实发生时再定之。

九、若负债者因有不可预料之故,以致约定期内不能将原款全数归还,但已付利息又归还原数之半款,则债东须设法展期其期限,由两方议订利息一如原议。

(《交通史路政编》第15册,页195~196)

[1913年]交通部以南昌既非巨埠,此路又无出海之途,乃提出国务会议延长路线,以南京为起点,萍乡长沙为终点,并收并皖路、株萍路改名宁湘路,会议通过。

10月,交通部派英人富尔德踏勘,三年3月测竣。4月30日,财政总长周自齐、交通总长朱启钤与英国中英公司签订宁湘借款合同及附件,4月4日会呈大总统,6日奉批照准。旋由交通部以华洋文合同各二本,函送外交部请以一份存查、一份转送驻京英使,并训令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各民政长发合同印本,附按年还本付息表,查照备案。

(《交通史路政编》第15册,页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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