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权益的一律废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49页(385字)

【事件内容】:

民国六年8月14日,大总统布告对德宣战,所有以前与德国订立之条约、合同、协约及其他国际协议属于中德间之关系者,悉依据国际公法及惯例,一律废止。

编者按:1921年5月20日,中德间“恢复友好及商务关系”,在签订《中德协约》同时,由德国政府代表卜尔熙在《声明文件》中声明:“因德国担任对于中国应尽1919年6月28日凡尔赛条约……第128条至134条所发生之义务,……而将其凡因与中国订立1898年3月6日之条约及其他一切关于山东省之文件而获得之一切权利、产业权、特权抛弃之,以此之故,德国失去将以上各种权利、产业权、特权归还中国之能力”。中国政府外交总长同日复文,引了上述文句,告以“业经阅悉”。(参看[北京政府]外交部:《外交文牍:中德协约》,19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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