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铁路往事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25页(980字)

【事件内容】:

民国二年7月,外交部函交通部,以法康使面称,南关至州铁路,原托费务林公司承办,因事终止,已历年所,现法政府愿重行提议此事,设法筹款建造,上年曾与陆总长提及,因当时孙文包办全国铁路,故作罢论。现本国不愿与孙文商办,故未来询问贵国政府等语。当经答以南龙铁路恐难获利,贵使所云,当询明交通部意见,再行答复云云。应请贵部查照酌核见复。以中国与费务林公司订立承办南龙铁路,系在前清(光绪)二十二年;是年八月开工。二十五年,苏督办元春与公司改订合同,废弃合同时有需给报酬银五十万两等语。至二十六年六月停办。停办时,并未议及废约,用款三十余万,工程仅造过二座华式小屋十余间,其各项房屋均由公司交给法领看管,并将凭祥所建之洋房来安馆交给法领管理,曾由桂抚向索;答以苏督办欠有款项未便归还为辞。

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吕法使曾议接修,照商外部,拟由法派工程司数员,听候中国派用,路款约一千零二十万佛郎,可由法国借垫,原合同所载报酬费,虽亦允转商公司免索。

宣统元年七月间,法使潘曾到外部面称,此路停办多年,原议法国本有修筑之权,今则情愿相让,并不再索造路之权,请由中国自行筹办。

按原合同第二条,自将地交与公司后三年应将全路造成,然法公司自造以来,并未造成一里之路,迄今期逾十余年,事经两朝代,并有法使面允让回中国自主之议,是合同早已在废弃之列。此路关系国防,应即自行筹办,以杜觊觎。应由外交部严辞将该合同正式作废,一面咨行桂督查究苏督办欠款一层,究竟系公款,抑系私款;并将苏督办以前所经手各事详细报部,以为此项交涉之资料。缘此路所用款项,苏督办并未报部故也。

8月交通部迭电广西都督陆荣廷,请将创办南龙铁路经过始末调查见复,并以法使曾称苏督办欠有款项,究竟所欠之款是否私欠,抑系指改订合同之报酬费而言,请速设法调查;又或就公司所造华洋屋之踪迹查究此案始末,究竟当日与法公司有无确实废约明文,及曾否经过废约之完全手续,目下如果自行借用法款,接修该路,其利害究竟若何,抑或不至龙州为止再需展长他线相接,方属有用。属为统筹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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