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院的审查报告(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18页(1864字)

【事件内容】:

为报告事:浦信铁路五厘借款案,本审查会前后开会六次,政府委员出席一次,经过情形,系分两层研究:(一)根本问题,(二)合同内容。

根本问题约分四项:(甲)草约能否作废;(乙)为不能废约,能否再从延缓;(丙)浦信路修成后,能否有利;此时有无急修之必要。(丁)于前清批准安徽商办铁路公司所规划之安正路线有无防碍。执此四项理由,要求政府委员出席逐条质问。

据政府委员答复,略谓:“此路为前清光绪二十四年英人要求承修五路之一,当经订立草合同。现在津浦、道清、九广、沪宁四路均先后订立正合同,借款修筑。惟此路未经照订,在前清光绪、宣统年间英使迭向政府交涉。迨民国成立,宣布承认前清与各国所订契约,继续有效,英使又迭经催促,乃订此项合同草案。若现在主张废约,恐难办到,且失国际上信用,甚难解决。

至于第二问题,自草约成立至今已十余年间,托词延宕,不止一次。民国成立以后,中英新邦交初次发生,如再延宕,恐难做到。

第三问题,据调查委员报告,列有商务调查,简明输入输出两表,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今均带来,可备参考。虽此项调查,未能认为确定;然现在仅按调查表十成之三计算,尚觉有利。

第四问题,安徽铁路公司筹划路线,不过凭空计划,并无何种成绩报告到部”等语。

本会继续审查,佥以为废约问题,当前清末年苏杭甬拒款剧烈时,商民踊跃,举国狂呼,其结果卒归于部借部还,迄未能达废约目的。此次浦信一路,证以目前国势,参以各路先例,废约一层势难办到。既不能废约,则十余年来未完交涉早日解决,于外交上亦颇相宜,似无庸再为延缓。所应研究者,惟路成之后有利与否耳!

查政府交来调查表及损益预计书内称:按表载各数,减去三成,每岁可得五百五十七万二千元。交通部以该路初兴,所有运输未必遽能发达,再减去四成,以三百五十七万二千元计算。除开销利息外,可净余七十五万五千元。以此观之,虽不能认为确定,大约养路必尚有余。至于该路线与安徽铁路公司所规划之安正路线有无防碍,政府既未说明,当由本会公推王源瀚、刘鸿庆、宁总恭三君,函询安徽铁路公司。旋据复称:“浦信由乌衣起点,经合肥、六安以达信阳,纯系东西线。安正自安庆起点,经桐城、舒城、六安以达正阳,纯系南北线。两线约在六安城东交轨,不但两无妨碍,并能交受利益。惟浦信拟修合正支路,不惟有碍安正北线,即彼亦无利益之可图,且草约并无合正支路。即九广、沪宁等四路,亦未修有支路,务乞纠正。不但裨益安正,即浦信亦免受他日之亏折也”等语。

此外尚有一问题,即与海兰路线是否并行也。

查图载浦信起点之乌衣,距海兰线之徐州五百余里,其终点之信阳,距海兰线之郑州六百余里,按之各国通例,似无并线之嫌。

本会据以上各种理由,认为此案可以成立,但合正支路,应毋庸修筑。

于是,继续审该合同内容。

查该合同第十二款提前二字,及第十三款提前将三百万镑债票售出及遵照五国借款第十七条办理等语,均易滋流弊。第十四款三厘回息与津浦、沪杭甬等合同之四厘较为损失。第十九款规定支路未免另生枝节,均经分别修正删除。其余各款,或系普通办法,或较他路尚有优点,似可一律赞成。此系审查结果及经过之情形也。

(原件中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众议院修正条文提出大会通过后,移送参议院,10月23日参议院开会审查结果,以此路确系前清允准英商修筑五路之一,订有草约,民国既经承认前清条约继续有效,似应照约进行,所订合同与沪宁条件比较,颇多补救。众议院所改各条亦甚妥善,等语。报告大会。议决通过,咨送国务院。旋以众议院所改各条未经商妥,公司复又照改。11月14日大总统命令,派财政总长希龄、交通总长周自齐签字后,由交通部照会英国驻京公使。

(《交通史路政编》第15册,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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