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云霈:浦信铁路借款合同说帖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17页(1447字)

【事件内容】:

(一)浦口至信阳铁路系英商要求借款修筑五路之一,于前清光绪二十四年由总理衙门指令铁路总公司与英商怡和洋行订立草约五条,其章程系比照沪宁借款合同办理。

(二)浦信铁路自订立草约后,英公使屡请速订正约;前清宣统年间,促催更急;民国成立以来,复经英商中英公司代表梅尔思一再申请,谓在前清时已经订约,势难再延云云。

(三)浦信铁路起江宁之浦口,至河南之信阳,联接津浦、京汉两大干路,于军事、商业上均有切要之关系。中国若不自行修筑,英国必据约代办,故此举为刻不容缓之图。

(四)此路由宁而皖、而豫,经过合肥、六安、固始、光州等处,地多平壤,物产丰饶,此线纵贯其中,则豫南、皖北之工商实业必日有起色。

(五)此路自云霈奉命筹办后,即与英商代表梅尔思磋商借款。梅代表以有草约在先,坚请仍照沪宁合同办理,经云霈批出要旨两条:一、此路虽照原议认借英款,而合同条件必须另议;一、津浦先已告成,浦口一隅不能并设两大车站,路线必须更改。此两大纲,争执甚力,梅尔思回国,请示来华,再为磋商,于改约、改线两条始经认可。

(六)此次认定草约二十五条,名曰浦信铁路五厘借款,迭由云霈会商财政,交通两部逐条研究,再与梅尔思代表磋议更正,一切条件较诸近年各路借款合同争回权利甚多。

(七)沪宁合同,有将来续修浦信铁路,亦可照此合同办理之文。浦信草合同内亦有将来订立正约,仍当与核准沪宁正约一样之语,束缚殊为严酷。此次一再磋磨,始能力脱沪宁范围。如沪宁之用人项下,总管理处以洋员为主体;抵押项下,地契用银公司代收,逾期由银公司管业;利息项下虚数九扣外,又有小票、小费五分之一之余利。本合同则关于办路权利诸大端,将所有严酷之条件一律删除。

(八)本合同原拟照津浦合同履行,此次议成之结果,其较津浦续借款为优胜者,一无抵押品,一销去银公司查账员,免洋员之钤束;一逐段路成由本路接收,可以随时开车,借收路利。

(九)本路系履行前清光绪二十四年五路条约,除沪宁、津浦两路比较如上;其道清一路,当开办时,纯以福公司矿务为主体性质,本不相同,无庸比较。其较九广为优者,一扣用。九广为六厘,本路为五厘五一抵押。九广需将契据交驻港公司,本路无此条文。一还本,九广需满十二年半,本路系十年即可还款;九广二十五年以前还款,每百镑另加二镑半,本路系二十年以前照加,满二十年后则否。一回息,九广仅得二厘,本路为三厘。一用人,九广总办与总工程司处于同等之地位,本路总工程司则应听督办及或其代办命令。一购料,九广系令公司代为监购,本路则招人投标,并有退回之权。一酬金,九广每年津贴公司一千镑,本路删去。

(十)此次订约适当[善后]大借款成立之后,各国尚未承认之时,因应一切颇难着手;得此结果,殊非初意所及。此系中英十五年来未经解决之案,今始就绪。前者,英使朱尔典回国临行之时,屡催从速实行,此事在外交上亦有可以利用之机,亟盼早日议决,以维信用,而便交通,民国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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