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批曹祯祥等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88页(478字)

【事件内容】:

呈暨公费均悉,应准填发暂准立案执照一纸以资信守。惟查该路线长450余里,资本达1 000万元以上;股东血本所在,关系至巨,本部为慎重路务起见,应依民业铁路法第六条之规定,特予附加条件五条如左。除将该项条件另于执照中附加外,仰即遵照办理。执照随发,仰于三个月内依法完备一切手续,来部呈请正式立案,毋得延展。

计开附加条件五条:

一、该公司应速举定总理协理呈报本部。

一、该公司应速拟具招股简章及股票式样呈候本部核定。

一、该公司自开工日起应每月将工程成绩报告本部,有疑义时得随时派员前往监视,查有不合时,得会该公司遵照改修。

一、该公司每月筑路费用应于次月十日以前编造收支计算书送部审核。本部有疑义时得派员前往检查,应遵照检齐各项簿册,听候检阅不得违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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