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县、葫芦岛商埠局局长复呈奉天督军兼省长文稿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86页(1211字)

【事件内容】:

窃查该商原呈请准设立公司,所请批准者二事:曰筑路,曰开埠;所请特许者二事;曰设立银行,发行钞票;曰开采沿路附近矿产。查东省兴办实业,为国家要政,不可或缓。锦爱铁路造端于葫芦岛;筑港开埠兴工于后,只以经费支绌,未能贯彻终始。究之,此项要政,虽稍有停顿,并未恝然废止也。

该商等拟集巨资,袭固有之计划,将以完全我国之财力,启发无限之利源。富国裕民,并行不悖,其志深可嘉许!且揆其计划,衡之近世实业,性质亦甚相符。果能治人治法,均得其宜,亦非必不可能之事。局长对于该公司创立主旨,深加赞同,窃以为似可予批准者也。

至于各项分别办法,该公司成败攸关,则似不无稍有酌议之处。谨陈管见如下:

一曰筑路。查该说明书迤北、迤南计划似有以运煤支路为干线之嫌,而非为连峰铁路完善之计划。盖所拟路线,实绕越地势平坦之区与商货荟萃之地。此铁路一项,似可批准。惟所拟路线,稍有可议之处也。

一曰开埠。查开埠一项,关系国家行政之处甚多;完全委之商办,窃以为不可。盖路既开筑,商埠为水陆交通之枢,自应同时并筹。所有事宜,以工程为大宗。该公司若仅请求经办建筑开埠工程之优权,则似可照准。此开埠一项,虽经呈请批准为该公司之主体,窃拟似可改为特许之一项者也。

其呈请特许之二者,一曰设立银行,发行钞票。查各项银行条例,部有定章,明白规定,自应遵照办理。即按特别情形,仿照奉天商务总会发行纸币成例,似流弊尚少。惟亦应明定限制,切戒滥发之弊,妥定收回之期。盖银行资本,苟筹有的款,办理得法,似无发行钞票之必要。此设立银行一项,虽可照准特许,而不可不明定限制办法者也。

至于开采沿路附近矿产一项。按照说明书所陈情形,似可照准。惟亦应明定距离路线里数,以为范围;而各该矿于开采时,似仍须按照部定章程,分别独立经营,以期稳固。此开采沿路附近矿产之权虽可照准特许,窃拟似亦应定为限制办法者也。

总之,该商体察时势之推移,创经营实业之计划,用意甚佳。惟实行此项计划,俾臻完善之域,局长默观我国目前情形,纵使股本能如数凑集,而人才器具,尚付阙如,势非借资异地不可。稍有不慎,颠仆随之。东省要政,难免不为贻误。该公司之成败利钝所关犹小;而明示天下以我国非不为也,乃不能也,其害实大。是非明定办法,责以考成,如何与地方会同计划,如何由政府督察进行,始能收效,此则局长于核议之余,又不能不鳃鳃过虑者也。所有遵饬查复筹办连峰铁路商埠公司各情由,是否有当,理合具文祗请鉴核施行。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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