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路直接间接用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8页(635字)

【事件内容】:

商办之川路起于成都达于汉口。初为官办,至前清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商办。嗣因路线甚长,山川险阻,工艰费巨,徒恃民办难期蒇事,故川中人士拟请收归国有。民国元年11月,遂由交通部与公司议定合约七条。凡直接、间接用于路工之款,均由交通部给予定期期票,年息六厘。其直接用于工程之款,计银元九百七十五万四千五百六十元五角七分二厘,自民国三年年底起,分十年摊还。间接用于工程之款,如股息、薪工、学费等,计银元九百十四万五千六百六十九元二角二分八厘,自民国十三年年底起,分五年摊还。至民国四年6月,又议定详细手续三条。第一期已到期之本息,除已付九十九万七千元外,余存交通银行计息。自第二期起由部填给期票三十七纸,双方眼同交存交通银行保管,俟公司处分财产善后方法,经正式股东会公同决定报部立案,一面指定有权领款之人,经部核准即行照付。嗣因该公司未将处分财产办法决定报部,且因部款支绌,故截至十四年年底止,所有应存交通银行之款及各期应付本息,均未照拨,只陆续垫付该省赈款等八十万元,连已付第一期之款,共计已还一百七十九万七千元。惟此数当时未分别本息各若干,兹为便利起见,作为付还直接用款本金计算,尚欠直接用款本金七百九十五万七千五百六十元五角七分,利息三百二十一万九千五百六十二元五角九分。又间接用款本金九百一十四万五千六百六十九元二角三分,利息六百四十七万五千一百三十三元八角一分,共欠银元二千六百七十九万七千九百二十六元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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