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批闽路公司代表陈元凯呈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4页(984字)

【事件内容】:

据呈闽路商办无可自存,经迭次股东会议决,佥举代表到部;请俯念商办困难,准予收归国有,并一面派员到厦接收等情,并附送清单及抄印案据四册均悉。

查该路创始艰辛,已完成五十六里,工程不无成绩;成路甚短,又复濒海敷设,内地各路既未能伸展接联,且延期过久虚耗弥多。现当国库支绌之时,所有收归国有一层,本部再四踌躇,实难骤决。

惟迭据该代表所称,所欠交通粤行之款,催迫甚紧,且养路行车月费亦复无法措付;又据交通银行函请设法代催该路欠款,并保全借款本息等因。两者相权,商路成局固须维持,银行债务亦须兼顾。本部职掌所在,不能不勉筹暂行办法,以期支拄目前。经与该代表再三熟商议定,暂将该路交由本部管理各办法如下开各条,业由该代表面加承认,合行明白批示,仰该代表遵照,即行出具证明呈据呈候本部备案,以凭查照办理可也,此批。

计开办法六条:

(一)闽路公司将福建铁路全路路线工程暨厂屋、车辆、材料开具清折,由交通部派员如数验明接收管理,此清折应具两份,一存部立案,一存公司备考。

(二)接收之后所有该路一切事务均由交通部直接管理。

(三)将来交通部筹款延长该路时,即将该路工程、厂屋、车辆、材料另派公正之人切实估计一公平之价,交通部即按照估定实价,酌量给回现款或国家债票,除于上项还款内先扣回交通银行所借40万元外,其余尽数发还该公司摊还给各商股股东。

(四)该路未收归国有以前,闽省粮捐仍旧征收,备付商股利息;其不足之额交通部不负付息之责。

(五)将来如有他项事端发生,交通部不能代为管理时,所有交通部直接管理期内垫支过之款项,应由闽省粮捐内尽先扣还,其以此项粮捐抵补之事,应先由福建民政长存案。

(六)该公司以前外欠债务,除交通银行账目应暂候另行解决外,余概由该公司自行清理,与交通部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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