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293页(1027字)

根据国家规定,工业企业的成本开支包括下列内容:

1.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原材料”构成产品实体;“辅助材料”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规定范围以下的劳动资料。

2.固定资产折旧费。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和修理费。

3.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4.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但不包括:①应当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工资;②应当在营业外列支的退职金、退休离休费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③应当由更新改造资金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人员的工资;④应由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的工资。

5.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6.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修复费和废品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7.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签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8.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扣除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加息或罚息,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9.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购的管理费。

10.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保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

11.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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