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效期、方式和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230页(1408字)

1.检验效期

是国家商检机构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分别规定的各种商品检验结果的有效期。例如鲜蛋为15天,鲜对虾为1天,冻肉为90天。在些质量较稳定的商品检验效期较长,如铝锭、矿石等。最长可达两年。有两种检验效期:

(1)预检商品的检验效期,自验讫日期起算,超过检验效期的,其检验结果自动失效,该批商品不能换证出口。

(2)出查检验效期,自签证或加盖在报关单上的放行日期起算,超过效期的不得放行出口。

凡超过检验效期的商品,仍需出口的,一律由经营单位向商检机构重新报验。经检验,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要求方准换证出口。

2.检验方式

(1)对出口商品的检验,基本上采取以下四种方式:①亲自检验。凡列入5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合同信用证要求商检出证的商品,均由商检机构自行抽样检验,如棉花、粮食等。②共同检验。商检机构与有关生产、经营部门商定,分别承担一部分检验项目或一部分检验工作,如石油制品等。③组织检验。商检机构组织具备检验条件的工厂检验部门、大专院校、研究所对商品的部分项目进行检验,如钢铁制品,大型机电设备等。④监督检验。以产销部门的检验为基础,根据不同情况,商检机构可采取抽样、复验、审核等办法,确定商品品质符合合同要求后,予以换证出口。这些方式是国际上官方检验机构对出口商品品质检验的习惯和通用做法。

(2)对进口商品检验的方式有:①亲自检验。商检机构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凡合同规定须经商检出证结算的,在到货后,由商检机构自行分批检验。凡不符合合同规定品质条件的,对外出证索赔。有的根据实际检验结果签发证书,买卖双方凭证结算。②审核、复验。经进口商品的主管部门或收、用货部门验收检验,发现商品品质问题需对外出证索赔的,要申请商检机构出具证书。商检机构对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货物的原有状态、检验的方法和标准、检验人员水平与设备做认真的了解、审核,并对有的商品进行复验,作出评定结论。如确属国外责任范围的,签发检验证书,由外贸专业公司对外提出索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口药品、计量器具由主管药检部门和计量部门检验。如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再申请商检机构办理对外出证索赔。商检机构凭有关主管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签发证书。

3.检验标准

进口商品一般应按生产国标准检验,不能提供生产国标准的,按国际上同类商品的通用标准检验,如塑料制品、钢材等。

出口商品,在合同或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品质条件外,一般按国家商检局核定的标准检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没有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检验。对尚无标准的出口商品,一般按工贸协议或参照同类商品标准检验;也可按生产、外贸部门与商检机构商定的标准检验。部分服装,则按企业标准或工贸协议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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