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金与诉讼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48页(633字)

1.诉讼保金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在作出判决前,为了保证将来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能够顺利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对当事人争执的标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等措施。诉讼保金的范围,必须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诉讼费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个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办法》(1989年6月29日),具体规定如下:

(1)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是按照争议财产的金额收取:①财产案件,不满千元的,每件收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4%收费;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收费;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②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2)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有关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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