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47页(684字)

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解决经济纠纷案件时全部活动的过程,它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审程序分为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在起诉阶段中有起诉、受理、调查和调解等步骤。在审判阶段中又有合议庭的组成、通知到庭、公告案由、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判决等步骤。

按照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在受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作出应诉以后,即审阅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在调查研究、搜集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进行调解。若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则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调解不成则进行开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一步审查证据,核对事实,法庭辩论终结,可以再行调解。若调解仍无效,即依法作出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作出第二审判决。这是终审判决,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若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若申诉有理,则由人民法院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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