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45页(818字)

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有关经济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时,由仲裁机关作为第三者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通常所说的“公断”。我国的仲裁制度包括国内经济仲裁和涉外经济仲裁两个部分。国内经济仲裁主要为经济合同仲裁。仲裁机构是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经济合同仲裁的程序大致如下:

(1)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递交申请书,提出仲裁要求。但是,申请应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受理。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仲裁条例对其进行审查。案件受理后,应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

(3)答辩。被诉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后15天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供人证、物证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4)调查取证。仲裁员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为下一步的调解或仲裁作好准备。

(5)调解或仲裁。仲裁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应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

若调解不成,仲裁机关即可按仲裁程序作出裁决。并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双方应严格履行。

(6)执行。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决定书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以仲裁决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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